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保全货物制度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下的一项极有实践意义的制度,CISG用了整整四个条文(第85—88条)来规范该项制度,可以说,“保全货物”在CISG中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然而,在中国学者关于CISG的大量的学术论述中,该制度却一直遭遇冷落。近年来,随着中国出口企业遭遇退运的剧增,保全货物制度的实践意义得以凸显。本论文即以该制度为研究对象,运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案例分析等等方法,对CISG中的保全货物制度展开一次较为深入全面的研究,期以助于国内实务界更准确地适用CISG第85—88条,并丰富学界关于CISG的理论研究成果。本论文共包含五章内容。第一章主要是概述CISG中的保全货物制度,并在回顾CISG立法历史的基础上,追踪了保全货物制度的立法演变过程。第二章集中笔墨,运用大量的评论资料及案例对CISG第85—88条进行了一次精读。第三章则进一步在理论上剖析保全货物制度下的“保全义务”和“保有权利”的法律性质问题,并运用大陆法系的分析方法提出,保全义务的本质属于不真正义务。第四章转而在CISG框架内探讨保全货物制度与其它条文之间的内在联系,尤其是与第77条之间的关系。最后,在第五章中,笔者比较分析了各国内法中的相关立法,并且重点分析了国际统一合同法领域的最新立法成果——《欧洲合同法原则》(PECL)对保全货物制度的吸收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