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国家刑罚权的正义性问题是法伦理学的一个重要问题,它有着形式方面与实质方面的双重规定。其形式方面的正义性要求国家刑罚权具有规范性、权威性、公开性。国家刑罚权的规范性是指国家刑罚权的行使必须以法定的形式予以明确规定;权威性是指国家刑罚权的行使必须掌握在特定的国家机关手中,其运作过程必须符合程序性的要求;最后,公开性是指国家刑罚权运作程序向社会公开。其实质方面的正义性要求国家刑罚权起到打击犯罪、维持社会秩序、保障人权三个方面的作用。国家刑罚权的直接目的在于打击犯罪。就维护社会秩序而言,表现在三个方面:对一般民众产生威慑作用使其遵守社会秩序;对罪犯从一定程度上限制其犯罪能力;对被害人进行安抚使其不走私力报复之路。就保障人权而言,不仅要维护整个社会一般公民的人权,对罪犯的基本的人权也要给予保障。国家刑罚权具有正义性的前提是其获取方式必须具有正义性。国家刑罚权的获取本身就涉及到道德问题。国家可以通过革命与民主两种方式获取刑罚权,这两种方式都可以具有正义性。国家通过革命的方式获得刑罚权具有正义性。这种正义性首先表现在这种刑罚权能够极大地排除阻碍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各种障碍,其次表现在它能够保障人民权利的实现。国家也可以以民主的方式来获得刑罚权,这种方式也具有正义性。国家运用刑罚权时必须体现出正义理念同样是探讨国家刑罚权的正义性的一个重要方面,这表现在国家刑罚权具体运作的制刑、量刑、行刑三个阶段,它们相对的正义理念是:自由、公正、人权。国家通过制刑保障公民的自由;并在行使量刑权时贯彻公正理念;而在行刑阶段主要体现出对罪犯人权的保障,即不得采取残酷的、野蛮的、有辱罪犯人格尊严的方式执行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