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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反收购是针对上市公司收购而设置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就是为了帮助目标公司抵御乃至挫败收购人的收购行为尤其是敌意收购行为。它具有实质上的对抗性、主体上的多方性、客体上的证券性、目的上的明确性、行为上的规范性以及策略上的阶段性等特征。按照不同的标准,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一般认为,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可以分为司法救济措施,公司管理措施和股票交易措施等。法律设置上市公司反收购制度,主要是为了克服上市公司收购可能存在的诸如破坏市场秩序,损害目标公司及收购方公司的股东利益,分散目标公司经营者注意力等弊端。允许上市公司对收购者的收购行为采取反收购行动,可以为目标公司股东提供一个讨价还价的机会,保护股东利益;可以为目标公司资产重组引进竞争机制;可以协助判断对目标公司资产重组的合理性。但是,如果对上市公司反收购行为不进行一定的限制,也容易产生一些负面影响。例如,目标公司经营者可能滥用反收购权利;反收购措施必然增加收购成本,可能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反收购行为会削弱公司收购制度对目标公司经营者的监督作用。鉴于以上原因,西方经济发达国家都对上市公司反收购行为进行法律规制,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法律分别从上市公司反收购的决定权、上市公司反收购的具体措施、反收购的条件、程序等对上市公司反收购做出规定。本文以“宝延事件”以及其它反收购案件为例,指出我国目前存在的问题是:一方面是上市公司收购与反收购实践上的无序,另一方面是上市公司反收购立法上的空白。所以,我国亟待确立反收购法律制度。作者认为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立法应以保护股东利益和优化资源配置为价值取向,遵循自由与必要限制并举的原则,在反收购的决定权模式方面我国立法应该采取英国模式即股东大会决定模式。这有利于保护股东利益,强化对目标公司经营者的监督。至于反收购的具体措施,我国法律可以允许目标公司采取毒药丸策略、驱鲨条款策略、金降落伞计划、职工持股计划以及发行新股、回购股份、白衣骑士策略、帕克曼策略、提出诉讼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