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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有关资料反映:1999年我国涉毒的县市已超过2000个,有记录可查的吸毒者已达68.1万人,每年国内毒品消耗高达20余吨。毒品不仅严重摧残人的身体健康,吞噬千万个幸福的家庭,而且诱发多种犯罪,危害社会安定,阻碍国家经济的发展。毒品犯罪中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发案率最高,因此认真深入地研究本罪的构成和适用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四万余字的篇幅,综合运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注释的方法、案例分析的方法,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进行了初步研究探讨,共分四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为绪论,第一节着重介绍了毒品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明确了本罪的犯罪对象;第二节考察了我国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方面的立法沿革,以历史的方法分析了本罪的立法背景,以把握现行刑法的立法精神,并以此作为本文的引入。第二章为构成要件论,主要从本罪的四种具体行为方式入手,依次分析了本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第一节提出走私毒品的客体为简单客体,即国家对毒品进出口的管制;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客体为简单客体,即国家对毒品的管制;第二节重点阐释了本罪四种行为方式的含义,并就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疑难问题作了解释;第三节就自然人和单位在构成本罪主体方面的两个问题进行了简单论述;第四节重点探讨了本罪主观上要求的“明知”的内容、判断是否“明知”的标准以及“明知”的推定等问题。第三章为形态论,该章主要论述了本罪的停止形态、共犯形态及罪数形态。在比较了各种观点后,笔者依据行为犯既遂标准的修正观点,提出贩卖毒品罪既遂的标准应当是“将毒品带入交易环节”,运输毒品罪既遂的标准是“毒品起运后经行一段距离”;随后笔者就本罪共同犯罪的要件及类型阐发了自己的观点;在本罪的罪数形态方面选取了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两个疑难问题提出了处理意见。第四章为余论,在这部分,笔者主要探讨了毒品再犯与毒品案件中特情引诱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