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斯特洞穴自然旅游资源使用补偿机制研究——以桂林市芦笛岩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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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资源是一种稀缺性资源,同时也是发展旅游业的基础。然而,长久以来,旅游资源特别是自然旅游资源,被很多人认为是无价值的,可以无偿(低价)、无序、无度的开发和无限利用。正是受这种观念影响,大量自然旅游资源遭到了长期的破坏,有的甚至已经消亡。因此,为了改变人们对旅游资源的错误观念,使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得到应有的重视,并实现可持续发展,就迫切需要建立一套合理有效的自然旅游资源使用补偿机制。  本文通过对国内外关于补偿机制方面文献的研究,阐述了自然旅游资源补偿机制的相关机理,并以芦笛岩为研究对象,对构建喀斯特洞穴自然旅游资源使用补偿机制进行了实证分析。  首先,基于资源价值核算的常用方法—旅行成本法,并结合计量经济学相关知识,构建出揭示性偏好和陈述性偏好两类需求函数模型,接着利用两类需求函数计算出消费者剩余,将两类偏好下的消费者剩余求差,最终得出不同合理模型下芦笛岩自然旅游资源使用补偿价值的不同取值。我们进行了两种模型的计算,其中,多元线性模型下的人·次均补偿价值为141.83元,半对数模型下的人·次均补偿价值为45.6元。将计算结果与芦笛岩近6年的旅游实际情况进行对比,最终确定芦笛岩自然旅游资源使用的人·次均补偿价值为45.6元。其次,对问卷调查中获得的游客关于补偿支付意愿和愿意补偿金额的数据做进一步分析,得出作为补偿主体之一的游客人·次均补偿价值额度为19.1元,而剩余的补偿价值则由政府和旅游经营企业承担。最后,从补偿机制的必要性、组织体系、实现路径及保障体系等四个方面对芦笛岩自然旅游资源使用补偿机制的构建进行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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