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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观点认为,19世纪之前易北河以东德意志兰地区落后而又专制,特别是再版农奴制和普鲁士新君主专制的结合,不仅造成这一地区农民法律地位低下,也使得农民的财产权利状况极不稳定。具体而言,领主可以干涉农民的婚姻和迁徙,可以肆意索取免费劳役、增加地租。更有甚者,在一些地区,农民子女也必须提供强制性劳役。总而言之,易北河以东德意志兰地区就是农民的地狱,他们的法律地位得不到保障,土地财产权利也危如同空中楼阁。本文以普鲁士.勃兰登堡为例,试图从易北河以东德意志兰地区的社会政治经济大背景出发,分析16-18世纪这一地区农村的土地财产权利状况。笔者认为易北河以东德意志兰地区的农民法律地位、土地财产权利受到16-18世纪易北河以东德意志兰地区有利于农民的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关系影响,农民的人身权利尽管受到种种限制,却好于波兰和俄罗斯农民的人身权利。同时,普鲁士-勃兰登堡的农民也拥有较为稳定的土地财产权利。16-18世纪易北河以东德意志兰地区本质上仍然是一个农业社会,农业生产在社会经济中占有主导地位。农产品市场发展有限,劳动力比土地更加稀缺,农业生产受到劳动力的严重制约。农业生产的状况影响到农村的社会关系。首先,16-18世纪农民群体分化,但村社共同体没有成为昨日黄花。事实上,村社共同体仍然是农民维护自身利益的有利武器。其次,邦君在15世纪之后逐渐成为农村社会的仲裁者。一方面,邦君为了稳定财政收入和补充军队兵员,不得不顾及农民利益,并非总是和领主一起镇压农民的反抗。另一方面,邦君自己作为最大的土地领主,剥削和压迫农民是他的不二选择,他不可能成为农民利益的捍卫者。这样,邦君往往在农民和领主之间充当天平的作用,防止任何一方过渡侵犯另一方的权利。在16.18世纪的社会经济大背景之下,易北河以东德意志兰地区农村土地财产权利状况也发生变化。整体而言,普鲁士.勃兰登堡地区状况要好于波西米亚、摩拉维亚和匈牙利地区。就土地所有者群体而言,两者土地所有者群体构成大致相同,只是波西米亚、摩拉维亚和匈牙利地区土地更加集中。但他们的土地所有权不是19世纪之后出现的那种排他性的所有权,而是一种共享式所有权。对于农民而言,与中世纪盛期相比其法律地位确实有所下降,很多农民失去了自由人身份。但他们并完未全丧失权利。事实证明,他们在婚姻和迁徙方面仍享有一定的权利,领主也不能无故打破惯例。而更为重要的在于领主向农民索取的财物方面,一直到18世纪农民都能保持较为有利的地位。农民通过土地占有证书往往能够获得有保障的占有权,即使是领主也不能肆意侵犯他们的继承权。总而言之,本文通过对16-18世纪普鲁士.勃兰登堡地区农村土地财产权利状况的研究,否认了易北河以东德意志兰地区农民地位低下,土地财产权利糟糕的观点,认为在当时社会经济背景之下,易北河以东德意志兰地区本身存在区域差异,普鲁士.勃兰登堡地区的农民拥有一定的法律地位和土地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