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利益衡平机制下的离婚自由及其限制——以离婚后经济帮助制度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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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离婚制度是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它也是问题和争议最多的部分。随着无过错离婚主义的发展,各国的离婚率都出现了大幅度的攀升,并由此引发了女性和未成年子女生活状况恶化等一系列消极后果。本文以离婚后经济帮助制度为视角,在坚持离婚自由这一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力图通过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完善,以期建立起一种离婚利益衡平机制,将离婚所带来的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文章主要由引言和其他四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是对离婚自由进行探源。首先,对世界范围内离婚自由的历史沿革进行介绍,具体阐述了离婚自由从专权制度下的单方离婚自由到欧洲中世纪的禁止离婚主义再到限制离婚主义向自由离婚主义的转变这一发展历程。其次,对中国式离婚自由之发展进路进行揭示,分别介绍了我国古代的离婚制度和我国现代的离婚制度,通过二者的对比来进一步阐明离婚自由在我国的发展历程。本部分主要是通过阐述离婚自由的历史演变,来揭示其历史必然性及未来的发展趋势,为下文从反面分析离婚自由的消极后果做好铺垫。  第二部分是对适当限制离婚自由之正当性进行探讨。以离婚制度中自由与正义的辩证关系为切入点,具体分析了过度追求离婚自由所带来的消极后果——离婚率的上升、女性以及未成年子女生活状况的恶化,并由此引发了对适当限制离婚自由之价值的一些思考,揭示建立离婚利益衡平机制的现实必要性。  第三部分是对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一种利益衡平机制制度化考察的分析。首先介绍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价值理念和主要内容以及域外关于离婚扶养制度的相关规定,然后对我国的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和域外的离婚扶养制度进行比较评析。通过比较评析我们发现我国目前的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与域外的离婚扶养制度无论是在价值取向上还是在实质后果上都具有相近性,都是为了追求一个相对衡平的状态,进而揭示出我国的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是值得坚持的。  第四部分是对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不足的评析及完善的建议。从司法实践和立法这两个层面入手,具体总结了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存在的不足,针对这些不足笔者提出了几点立法建议:第一,借鉴国外离婚扶养制度在认定生活困难标准时采用的原有生活主义或合理生活主义,采用相对困难论来界定离婚时经济困难。第二,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应该采用两要件主义,即在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需要帮助同时另一方也有提供经济帮助的能力。第三,经济帮助的方式应灵活多样。第四,强化离婚经济帮助的保障性措施,在此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通过提供担保的方式来保障经济帮助义务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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