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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是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的物质基础,在保证社会公平、促进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制建设起步较晚,目前还存在管理机构不独立、社保基金严重不足等问题。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就必须要通过明确的法律约定,建立科学合理的社保基金监督管理体系,保证社会保障基金征缴、拨付等环节有法可依,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资金来源,完善监管体系建设,提高资金投资效益,改变我国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空账运行的现状。为此,笔者分四个部分对上述问题进行论述。第一部分阐述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意义与原则。社会保险基金作为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物质基础,在保障基本需求、维护社会稳定、调整社会经济关系、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加强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是国家社会保险制度健康运行的前提条件。通过对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监管,有助于社保资金的保值增值,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必须坚持法制性、安全性、公正性和科学性原则。第二部分通过对新加坡、美国和智利三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考察,总结了国外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成功经验。新加坡实行国家统一管理的中央公积金制度,以国家法律形式强制公民参加储蓄保险,强调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基金的义务,个人所享有的社会保险基金依据交纳情况成正比,是一种完全积累式的社会保险制度。美国社会保险资金来源主要有政府税收、投保资金、募集捐款、社会保险信托基金结余以及政府财政拨款等渠道。社会保险税是政府财政收入中仅次于个人所得税的第二大税源,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方面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智利在养老保险领域,建立起全新的以个人账户积累为基础,以私营化管理为基本特征,强调自我积累、自我保障、经营性原则的养老保险运营机制。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职能交给私人部门,完全按照市场规则进行。通过对上述三个国家的考察发现,多数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在经历了一段漫长的自由放任阶段之后,开始从立法的高度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进行规范,建立起制度化的监管体系。其中一个重要表现就是社会保险基金筹资税收化。在基金投资管理环节,各国普遍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统一的原则,由中央部门制定统一的政策措施,而对社保基金管理公司等执行机构则完全按照市场化运做,政府很少进行干预。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公司退出机制,实行优胜劣汰,基金管理公司应按受益人要求,定期提供相关信息,提高专业化管理水平。第三部分对我国现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进行分析评价。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我国开始推进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并建立从属于政府劳动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和管理,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由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营运、监督检查三项职责为一身,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基金的安全性和完整性难以保证,乱投资、挤占挪用和超额提取管理费等问题较为严重。主要表现在管理机构不独立,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资金来源不稳定,社会保险基金严重不足,投资管理办法有待完善,监督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这些都需要在实践中予以解决。第四部分主要针对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政策性建议。针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不独立,笔者建议成立一个有权威性、有协调能力的国家社会保险委员会,委员会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国资委、卫生部、民政部等多个部门组成,审议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有关事项,同时明确财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计部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及基金管理公司等多个主体的监管职责。为保障社会保障基金资金来源,建议尽快制定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相关法律法规,颁布《国有资产划转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社会保险预算制度。建立严格的基金运营准入和退出机制,完善个人账户资金委托管理的相关规定,提高资金运营效益。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在征缴、支付等环节的监管以及财务监管,形成社会保险基金日常管理机构的内部监管和财政、审计等部门实施的外部监管相结合的监管体系。本文的创新点:一、针对我国目前社保基金筹集渠道不稳定,相关政策法规不完善的特点,提出应通过法律规定,确保社保基金渠道畅通,并给出相应的政策建议,如提高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标准,尽快制定《国有资产划转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社保基金财政预算制度等。二、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法律缺陷进行分析,提出修改暂行办法,建议在办法中明确社保基金托管人退出机制。对于地方政府委托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代管个人账户资金的协议,笔者提出协议规定由中央财政作为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运营风险的共同承担者,没有法律依据。代管协议在确定最低收益率的同时,应明确投资失败的法律补救措施。本文不足之处:根据法律规定,企业年金是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政府赋予了企业在确定企业年金政策方面更大权利,为论述方便,本文并没有将企业年金纳入讨论范围。另外,针对我国社会保险基金来源不稳定,一个可行的做法就是征收社会保障税,这也是世界各国普遍采取的做法。但因为时间原因,作者也没有对其展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