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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是公司利益受损而公司怠于或拒绝起诉时,由其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所得利益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制度。它表面目的是保护公司的利益,其深层次的目的是保护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股东作为公司的实际所有者,在公司利益受到侵害而公司又怠于起诉时,理应有提起诉讼的权利,这是股东权的体现,也是利益平衡的需要。当然,并不是所有的股东都有原告资格,法律出于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和利益衡平的考虑,必然会限制原告股东的范围。目前世界各国对股东原告资格限制的规定并不一致,主要有持股时间、持股比例、主观方面等几个方面,这对防止股东滥诉、维护公司日常经营的稳定是有作用的。我国于2005年得公司法修订时确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这对保护股东利益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但是关于股东原告资格的规定还有一定的缺陷,对持股比例的规定脱离实际,对持股时间的规定过长,同时也缺乏主观方面的规定,这些都会影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我国的有效实施。鉴于此,同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有必要对股东原告资格的规定进行修正。比如,降低持股比例、缩短持股时间、加强主观方面的要求,这将在更大程度上发挥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