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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社团是社会团体在网络时代中的新发展,其与传统社团“形异质同”。因其“形异”,对传统社团的法律规制制度不可完全适用于网络社团,对其须予重新审视;因其“质同”,网络社团法律规制的理念和制度可以现有相关论著、立法和案例作为借鉴。在这个审视和借鉴的过程中,须解答三大问题,即网络社团如何界定?网络社团规制是否有其正当性?网络社团当如何规制?对第一个问题的回应可从社团的概念出发,并通过发现和总结现有实例的共性,把握其与相近概念的界分,建构新的概念,进而最终得出网络社团的界定标准。申言之,网络社团是依一定的志愿,由其成员自愿组成,可独立处理其事务,在互联网上开展表达性活动的,非政府非营利的组织;其界定标准为“6+1”模式,即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自愿性、志愿性、网络表达性。对第二个问题的回应可分为两个层面,即网络结社权于社会秩序和社会生活意义重大,故不可废除,但对其不施以任何规制则会使之价值异化,滥用致危,故基于保障紧要公共利益、公民基本权利、防止专横和危及自身的需要,须予网络社团以法律规制,此谓为正当。对第三个问题的回应,也是本文的主要部分,可采用从理念到制度的研究进路:通过对规制原则、规制根据、规制客体以及规制尺度的探讨,得出网络社团法律规制的边界。申言之,以充分保障自由原则、正当性原则、权益平衡原则作为规制原则;以保障紧要的公共利益、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作为规制根据;以网络社团表达行为作为主要规制客体;以“紧要”标准和“基本”标准作为规制尺度。再以此边界作为基准,对现有制度进行重新审视,通过对“许可登记制”的废止、“准则主义登记制”的采用、“网站备案制”的修正、“影响力较大的网络社团备案制”的创设,以及在管辖方面,统一规制权,改变地域管辖及加强国际合作;在规制方式及程序方面,设定“专用种类”,坚持个案平衡原则、最小损害原则和程序正义理念,同时加强规制方式的可适用性;在救济制度方面,废止原级复议制度,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建构网络社团法律规制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