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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救济机制,正是为知情权遭受侵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供维权途径,它监督、制约信息公开权力的行使,保障知情权,调整公私利益,维护信息公开秩序,实现社会公正,弘扬民主法治精神。社会学上认为冲突具有正反两方面的功能,信息公开纠纷也是社会冲突的一种。透过信息冲突现象,认识信息冲突的“正功能”以引导社会的变迁,或者抑制冲突的负面影响,减少冲突的发生或防止冲突恶化,进而实际地解决冲突,正是这种可加以“控制”的冲突功能为权利救济理论奠定了客观基础。鉴于现实中信息公开纠纷遭遇的司法困境,以及救济理论研究在整个行政法学中的相对薄弱,深入探究政府信息公开救济机制,不仅是实践的迫切需要,也是理论深化的需要,有助于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救济机制,进一步规范政府的信息公开权力,从而有效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为了有效化解纠纷,笔者对已经发生的信息公开案件进行梳理、分析,总结出特点,在传统司法思维、法治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指引下,吸取实践中的成功经验,论证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功能与优势,这不仅拓宽纠纷化解的途径,充实救济机制,而且符合和谐社会的时代之需,体现了纠纷解决机制与时俱进的思想成果。基于信息公开纠纷的特点,以及国外设立新机构处理信息公开纠纷的成功范例,尝试构建一种理想类型,赋予监察机关独立人格,作为信息公开纠纷的复议机关,并针对其中的难题提出解决办法。实践中出现特殊的信息公开纠纷,但在现有司法体制下,又难以突围化解,通过分析将其定性为行政公益诉讼,并揭示其对反腐败的治理作用。同时,引入“诉前禁令”,作为救济的辅助工具,丰富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性救济功能,并阐明其对行政法学科的壮大、对救济机制的完善之价值。总之,完善的救济机制,是现代司法体制下,知情权保障所应该具备的品格。构建与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救济机制,既彰显时代的必然与本色,也表明在历史浪潮中公众积极维权的拳拳之心,更是政府职能转变与服务定位昭然天下的壮举。建立信息公开救济机制,是保障知情权的必然选择,也是信息公开制度不断完善的内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