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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是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一项重要制度,此制度使得合同双方当事人从已经成立并生效的合同中解放出来。而任意解除是一种特殊的合同解除,其只适用于某些特定的合同类型,同时,享有任意解除权的人也只是某些特定的当事人。目前学界对于任意解除权的研究很分散,主要集中于我国《合同法》分则中的相关条文的具体研究上,比如第268条承揽合同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和第410条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而对于任意解除权在《合同法》总则中的定位以及是否有其他分则条文也确认了某种类型合同的任意解除权等问题的研究比较少见。这种对于任意解除权的系统性研究的缺失造成了其在具体应用过程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使得其作用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从而使其失去了应有的制度价值。因而,笔者希望通过本文在分析总结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我国《合同法》中的任意解除权问题进行总括性的研究,介绍与任意解除权相关的理论问题,同时借鉴域外的相关研究成果和现有法律条文规定的有益成果,对我国《合同法》分则中关于任意解除权的条文加以对比分析以及梳理,为任意解除权的具体应用提供相应的规则。在前面两部分内容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任意解除权的适用范围并分情况阐述了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任意解除权行使后的损失赔偿范围。在引言部分中,本文从任意解除权在合同解除制度中所处的地位出发,介绍现有的对于任意解除权的理论研究成果,并阐述本文的写作目的。在任意解除权的一般理论问题部分中,本文对于与任意解除权有关的四个问题进行详细的论述,包括任意解除权在《合同法》总则中的定位、任意解除权与合同严守原则的冲突、任意解除权是否可以约定、任意解除权的法理基础。在我国合同法中关于任意解除权的规定部分中,本文从《合同法》分则中与任意解除权有关的具体条文入手,逐条分析为学界讨论的与任意解除权有关的具体条文是否是关于任意解除权的规定,从而使得《合同法》分则关于任意解除权的规定得以明晰化。在任意解除权的适用范围及法律后果部分中,本文重点即在总结任意解除权的规律性的问题以及为任意解除权的行使提供相应的规则参考。本部分即是关于前述重点的介绍,从前面部分得出的结论出发,总结出任意解除权的适用范围。同时将学界广泛探讨的任意解除权行使后的损失赔偿范围问题进行分情况深入细致的探讨,根据每个不同的情形得出与之相应的结论,从而为任意解除权实际运用中的损失赔偿范围问题提供理论上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