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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商业秘密保护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两个重点问题,同时也是一个两难问题。二者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存在着冲突与矛盾。理论上,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三原则体现了该制度的公法属性,作为证券法的核心制度,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广大投资者的投资利益,同时维护证券市场公平健康有序的运行秩序;而商业秘密保护是通过保护对公司有经济价值的信息从而维护公司的经济利益和竞争利益,其更具有私法属性。二者一个旨在保护投资者利益,一个旨在保护公司利益,不可避免存在冲突。实践中,一方面,为了最大化保护投资者利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上市公司尽可能地披露信息,然而过度披露信息则有可能泄露上市公司的商业秘密;另一方面,上市公司为了维护或扩大自己的竞争优势,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往往不愿意信息披露,尤其是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然而证券市场是一个信息市场,过度强调商业秘密的保护,不利于信息披露,将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因此,研究分析信息披露制度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冲突并提出解决途径,不仅具有理论意义,更具有重大现实意义。本文从二者的基本理论入手,全面分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冲突的原因与表现,提出了二者存在协调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最后再提出了解决冲突的途径。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字数共计二万九千余字。第一部分是引言,简要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现状以及研究目的等。第二部分是介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基本原理。主要阐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涵义、必要性和意义以及商业秘密保护的涵义与意义,并对我国关于二者的立法现状作了一个简单罗列,主要是为了后文的全面分析打下理论基础。第三部分是全面分析上市公司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冲突。从知情权的矛盾和经济效益的冲突详细分析了二者冲突的根源;从立法价值、保护对象、法律原则以及内容四个方面详细阐述了冲突的表现形式,最后以现实案例体现冲突的现状与问题。第四部分是全面分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协调理论。虽然二者的冲突与矛盾日益突出,但是任何事物都是可以协调的。这一部分,笔者从现实的迫切要求入手分析协调二者冲突的必要性;又从信息披露标准的不确定与商业秘密权利的缺陷分析了协调二者冲突的可能性,充分阐述了信息披露与商业秘密是可以协调的。第五部分提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商业秘密保护冲突的解决途径。对策主要分为三个部分,一是从内容和时间上划分信息,明确信息的界线;二是立法途径,主要包括制定商业秘密权,完善信息披露立法,建立自愿性信息披露,完善证券监管制度等;三是司法途径,主要包括完善信息披露豁免制度与民事确认裁判制度,以及强化执法力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