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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和伦理学为指导,以新形势下法治和德治的互动结合及协调发展为研究对象,从法学、伦理学和历史学的角度,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治和德治这两种治国方略的结合及在新形势下如何协调发展作了较为全面的探索。与以往研究法治和德治关系的视角不同的是,本文从法治和德治的功能优势及局限及在社会主义文明建设进程中的协调发展来把握法治和德治互动结合的必然性,并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现阶段法德合治的必要基础和核心目标的命题。 首先,从历史学的角度分析了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形成于近代西方,但其精神可追溯至亚里士多德时代;近代以来,西方法治理论不断发展并扩展到非西方,法治成为民主国家治理的首选;中国传统社会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中国法治基本方略的确立,经历了一番历史曲折。相对而言,中国传统社会更注重德治;西方国家在法治无法解决所有社会矛盾的情况下,使得法治观的思想家、执行者从另外的社会控制模式中吸取养分,德治成为首选,全球伦理的提出即是佐证,但全球伦理要在世界范围内被普遍认同、遵守,必须具备特定的条件,正因为如此,法治与德治的结合成为历史的必然。而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法治与德治的结合发展提供了现实条件。 其次,用辩证法分析了法治与德治的功能优势及局限,论证了法治与德治结合的必然性。法治具有权威的非人格化、直接禁恶、权力和权利的明晰界定等优势,但同时存在主观客观化的难题、领域的有限性、高昂的资源代价及法律正义的局限性等局限,并提出法治具有法律必须是抽象的及一般性和统一性、法律为公众所知晓、法律可预期、法律明确、法律无内在矛盾、法律稳定、法律高于政府、司法权威、司法公正十大规定性。而德治具有预防冲突、促进法治成本最小化、道德谴责的普适性等优势,但同时存在弱强制性、道德多元化、道德资源的缺乏、匹配性差等局限。 再次,从法律与道德的作用机理及关系、法治与德治的良胜关系入手,论证了法治与德治结合的基点,包括立法的道德审视、司法的道德维度、守法的道德基础。 最后,从发展创新的角度论证了法治与德治结合是“三个代表”思想的内在要求、法治与德治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制度文明及精神文明建设进程中的协调发展;并提出了法治与德治结合的基本目标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命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