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上市公司数量的增加、规模的扩大,会计信息作为沟通投资者和公司的纽带,投资者对其要求日益增加。投资者已经不满足于仅仅获取强制披露的信息,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把目光投向了自愿性信息的披露。国外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研究成果由于国情、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市场成熟度不同,并不完全适应我国的上市公司。因此本文结合我国国情,选取重污染行业的上市公司作为代表,研究控股股东性质、公司规模、公司资本结构、盈利能力、董事会规模、独立董事比例、董事长和总经理二职合一情况以及是否设立审计委员会是否影响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同时研究以上因素怎样影响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水平。
结合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划分方法,本文把自愿性信息分为战略信息、财务信息以及非财务信息。接着按照相关准则,进行进一步的细分,划分为43个指标,建立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标体系。选取194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仅发行A股的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2008、2009、2010,3年的数据,根据年度报告计算出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本文选取控股股东性质、公司规模、公司资本结构、盈利能力、董事会规模、独立董事比例、董事长和总经理是否二职合一以及是否设立审计委员会为自变量,并设立公司成长性以及是否为权威事务所审计,2个控制变量进行多元回归分析。实证结果表明:控股股东性质、独立董事比例、总经理与董事长是否二职合一、是否设立审计委员会与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不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公司资本结构、公司盈利能力、公司规模正相关,公司董事会规模显著负相关。最后,在本文研究结论的基础上,本文给出了相关的建议:我国证券监管者应当努力建立、健全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本身应当提高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认识以及重视程度,不断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其中主要包括,完善公司的董事会治理结构以及内部审计制度。最后,机构投资者、会计师事务所、新闻媒体力量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应当提高对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监督力度,从而提高我国上市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