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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已经发展成为与证券业和银行业并重的三大主要行业之一。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表示一种“经济补偿能力”。如果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情况,不仅会影响到本公司,而且会对整个保险业、甚至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产生影响。纵观保险业的发展历史中,美国和日本都曾发生过严重的偿付能力危机。因此,为了消除偿付能力危机对保险业的影响,各国家都逐渐把偿付能力的监管放在保险监管的核心地位。对中国的保险公司而言,对偿付能力的最低标准是满足保监会的基本要求,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保险公司进行监管的唯一综合指标是“偿付能力充足率”,没有对综合性保险公司和专业性保险公司进行区分,但从2014年各保险公司公布的信息来看,各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均已达到保监会的标准。在此基础上,本文对综合性保险公司和专业性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对比研究。本文第一章主要介绍了本文选题的背景,相关文献综述以及创新点和不足:第二章主要对保险及保险公司的分类进行了简单的介绍,这部分的重点是从收入和支出两个方面把保险公司分为综合性保险公司和专业性保险公司,将本文所研究的107家保险公司分为70家综合性保险公司和37家专业性保险公司;第三章先对偿付能力的概念、影响因素、风险和监管进行了详细的说明。接着介绍了主要发达国家的偿付能力监管模式,并将中国的监管模式与国外的监管模式进行对比,强调了偿付能力在保险监管中的重要性;第四章对本文所选择的研究方法的基本思想和具体分类进行介绍,作为后面实证研究的理论基础。本文所选择的研究方法为Fisher判别分析和无序多分类logistic回归;第五章也是最重要的是本文的实证分析部分。本文数据来自各保险公司在其官网披露的年度信息报告(2013-2014)及2014年中国保险年鉴。根据2003年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发布的《关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考虑到对财险公司和寿险公司的共同影响,选择12个偿付能力监管指标,计算得出具体数据,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的确定尤为重要。为了精简指标,消除共线性对研究结果的影响,通过主成分分析和因子分析提取出5个与偿付能力密切相关的公因子。根据判别分析和logistic回归对因变量的要求,将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500%的保险公司赋值为1,将偿付能力充足率介于500%-1000%的保险公司赋值为2,将偿付能力充足率大于1000%的保险公司赋值为3。在判别分析过程中,通过检验排除2个与偿付能力关系较小的指标,得到:在综合性保险公司中,偿付能力一般的保险公司占70%;偿付能力较好的保险公司占15.7%;偿付能力非常好的保险公司占14.3%;在专业性保险公司中,偿付能力一般的保险公司占83.8%;偿付能力较好的保险公司占10.8%;偿付能力非常好的保险公司占5.4%,正判率为83.4%。在logistic回归过程中,最终确定两个公因子,将类别1设置为参考,对样本进行分类。得到:在综合性保险公司中,偿付能力一般的保险公司占81.4%;偿付能力较好的保险公司占2.9%;偿付能力非常好的保险公司占15.7%;在专业性保险公司中,偿付能力一般的保险公司占97.3%;偿付能力非常好的保险公司占2.7%,正判率为87.9%。最后得出结论:综合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好于专业性保险公司,并且正判率均已达到标准;但在初期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分类时,对于类别2的界限还需要作进一步的调整。相应地提出如下建议:保监会可以适当加强对专业性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各保险公司也应根据自身的情况,对经营业务的范围进行合理的调整,合理预测将面临的风险,以促使本公司可以健康、长久的发展。针对综合性保险公司和专业性保险公司的划分、偿付能力的对比分析、能否将判别分析和logistic回归用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预测方面等问题,本文只是一次尝试性的研究,还存在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入的研究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