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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仇是人的本能行为,原始时代就颇为流行。一般而言,在国家公权产生以后,由于法律对于复仇行为的限制或禁止,复仇行为少有发生。然而,在古代中国,受家族主义及儒家思想的影响,法律对于复仇的限制较少,故复仇行为较为常见。本文选取汉、唐时代的复仇行为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复仇案例的分析和归纳总结可知,汉代社会由于对儒家经典的极力推崇,尤其是对《春秋公羊传》的推崇,导致了社会上复仇之风的普遍盛行。汉代统治者虽然也通过相关法律来限制复仇,但是,“德主刑辅”已经成为汉代治国的根本思想,即便不时的三令五申也很难奏效。加之统治者从一开始就将儒家思想置于最高地位,而将法律置于辅助地位,并且还将儒家思想运用到司法领域,用儒生来断案,用儒家思想来作为判案的依据,无律可寻时便以“论心定罪”,造成了社会上复仇之风的盛行,危害了社会的稳定。唐代社会吸取了以往社会的经验教训,很好地做到了礼与法的并用,并且做到了合理的发挥和细致入微的运用,真正体现了用儒家思想进行政治统治和教化于民,用法律来维护社会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