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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集团化形式的出现与发展,与法律制度的相对缺失,引发了不少控制公司滥用控制权力谋取私利,逃避债务,进而损害从属公司及其债权人利益的现象。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如何规范控制公司的控制权,保护从属公司及其债权人的利益,已经成为理论界和司法界的议论焦点,并引发了一系列国家对公司法的改革。文章试图以境内外现有的经验为指导,对传统公司法理论进行深入评析,明确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及其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旨在探讨并确立一系列防止控制公司滥用控制权力,保证从属公司债权人实体权利和程序法上权利得以实现的科学理论与具体措施。文章首先提出了公司集团的基本法律问题,对公司集团的概念及控制权的界定进行了阐述,指出统一管理和控制关系,并指出对公司集团中从属公司债权人进行特殊保护的必要性。其次文章通过对比分析英、美、德等几个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先进理论学说和立法经验,明确各项原理与制度在具体适用上的优劣以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另外,考察了我国目前从属公司债权人保护的现状,总结我国从属公司债权人受损的具体表现,并结合实践分析我国立法的不足之处。最后,围绕研究的主题,在境外立法和司法比较的基础上,探讨了我国从属公司债权人保护立法模式的选择,并分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求偿这三个阶段对完善我国从属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提出了具体的应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