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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共分三章。在第一章中,在对假释的概念与特点说明后,重点阐明假释的积极功效。然后介绍了假释的历史渊源,同时对各国假释适用现状进行了数据对比,提出假释在我国适用率低的问题。在第二章中,主要是对我国假释率低的原因进行了深入分析。分析从三个方面着手。首先,由于我国的重刑主义思想浓厚,人们的思想观念仍停留在监禁刑阶段,假释的适用受到严格限制。其次,由于假释制度本身存在不足之处,也造成适用少。其中包括(1)假释的内容过于概括,致使很难操作。指出并没有真正建立假释后“不致危害社会”的具体的科学的标准。(2)假释的条件非常严格。具体指出了刑期限制上的不同类型罪犯的同比例适用和累犯、暴力犯等罪犯的禁止适用方面的问题,并与减刑作了比较。从实证角度说明了由此产生的后果。(3)由于相关具体法律法规的缺失,产生假释后监管脱节,促使司法人员慎用假释。最后,因为司法机关担心会承担风险与责任,所以出台各种规定,并从主观上限制适用假释。在第三章中,主要内容为在前述原因分析的基础上,建议采取的相关措施。第一,在我国现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下,应转变我国刑罚执行的保守观念,主张“假释权利说”。第二,针对具体假释制度的不足,加以补充完善。具体有(1)参考国内外方案,建立再犯预测机制,确保其正常运转。(2)修改现行假释制度的适用条件。累犯及暴力犯均可适用假释,但实际执行刑期比例要提高至原判刑期的三分之二以上;轻刑犯实际执行至原判刑期的三分之一即可适用假释;普通犯不变。(3)在刑罚执行机关内设立独立的假释委员会,实行假释听证制度。(4)完善假释适用的监督机制,尤其是要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5)充分利用社区矫正制度,实现对罪犯假释后的有效监管。第三,从宏观上来探讨,提出应切实采取措施,保证司法人员对假释的正确适用。一方面,政策、舆论上要为司法人员创造宽松环境。做到只要是符合条件的,司法人员就可以放心对其适用假释。另一方面,应制定与修改相关法律,包括(1)制定统一的假释法律与细则,防止限制适用和(2)刑事法律内容上要适当限制减刑的适用,扩大假释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