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信访”行为刑法适用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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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快速发展带来了巨大的社会变迁,党和国家对公共事务的善治目标,对自由、秩序、民主和法治社会生活的承诺,与其现阶段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所能实现的具体结果之间存在着冲突,大量诉求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社会矛盾涌入信访部门,“非正常信访”行为的激增使信访制度的运行不堪重负,不得不将刑事治理手段纳入到“非正常信访”的多元治理体系之中。“非正常信访”一词是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实践中总结出的习惯用语,指信访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中信访事项提出的规定,采取“缠访闹访”、“聚众访”、“越级访”等违法形式提出信访诉求的情况。“非正常信访”行为通常具有反复性、密集性和煽动性的特点,极易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当“非正常信访”行为愈演愈烈,由扰乱信访秩序、扰乱社会治安秩序渐次上升到侵害刑法所保护法益,依法应受刑罚处罚时,则针对“非正常信访”行为的治理手段亦应由行政治理转入刑事治理的层次。本文在主体结构上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以L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至2018年受理的1402件刑事申诉案件为样本,分析了L省“非正常信访”行为司法认定概况及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首先介绍了L省各级法院以“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规制“缠访闹访”行为的司法现状,对以“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认定“缠访闹访”行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归纳了“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实际认定标准,然后依托刑法理论、现行立法、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探讨了“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司法认定标准,并对“缠访闹访”行为的司法认定提出建议;除“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外,L省各级法院还适用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等相关扰乱公共秩序犯罪进行“聚众访”行为的刑法认定,因此本文第三部分首先厘清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犯罪构成,然后分析了寻衅滋事罪与上述两罪名之间的关系及竞合时的处断原则,并提出了寻衅滋事罪与相关扰乱公共秩序罪竞合时的司法认定建议;第四部分首先简要介绍了L省各级法院对信访人以上访为要挟,向政府索要财物这一行为的司法认定现状,分析了司法机关以敲诈勒索罪和寻衅滋事罪对该行为进行刑法评价时存在的问题,并对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向政府索要财物这一行为的刑法适用路径进行了初步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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