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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是所有自然人生命发育的必经阶段,任何人均有从母体受孕到出生的过程。此间,不仅其未来的利益需要保护,某些现实的利益也需要保护。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在不断提高的同时,面临的不可预测的风险也在不断增加,环境污染、医疗误诊、交通事故等等都可能危及胎儿的利益。我国司法实践中也逐渐发生了一些胎儿利益受到侵害要求索赔的案件,然而我国除《继承法》第28条规定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外,在胎儿其他利益保护问题上并未做出明文规定。立法的缺失,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处理胎儿利益问题时,同类案件甚至相同案件在判决结果与理由上存在较大差异,使得胎儿利益得不到公正合理的保护。可见,我国有关胎儿利益保护的立法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现实发展的需要,迫切需要有关立法来确立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本文主要运用了比较分析、案例分析、理论分析的研究方法,重视国外对胎儿利益保护的理论与判例成果,并在对现有学说介绍、评论、总结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见解,以期引起人们对胎儿利益保护问题的重视,促进胎儿利益相关立法的完善。本文除引言外,共六章。引言介绍了本文写作的缘由和目的。第一章:我国民法对胎儿利益保护的现状。这部分首先界定了胎儿的概念及保护胎儿利益的重要性和意义,然后从我国的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揭示我国对胎儿利益保护的不足,由此探寻适合我国保护胎儿利益的合理途径。第二章:各国(地区)对胎儿利益保护的立法模式。从各国(地区)对胎儿利益民法保护的立法模式进行比较法分析,列举了罗马法、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有关胎儿利益保护的立法例,在分析各种模式的优劣上,探寻有无适合我国的立法模式。第三章:胎儿利益受民法保护的理论依据探析。这一章是本文立论的依据,这部分从法理角度介绍了胎儿利益受民法保护的四大理论学说,分别为权利能力说,侵权责任说,生命法益保护说,人身权延伸保护说。最后在分析、评述各个学说优劣的基础上提出本文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解决思路:采用人身权延伸保护说作为保护胎儿利益的理论基础更为合适。第四章:胎儿民事法益范围及其行使与保护。这一章是本文的重点。首先,根据人身权延伸保护说,胎儿享有生命、健康、身份、身体等人身法益,重点论述胎儿是否享有生命法益,本文持赞同观点。此外,胎儿应当享有一定的财产法益,如拥有继承、接受遗赠,提出抚养请求等法益。然后,论述对各种法益从何时开始保护,如何进行保护及诉讼时效等问题。笔者认为,对于胎儿法益的保护不应以“活着出生”为前提,而应当在胎儿期间就加以保护。由于胎儿不能行使其法益也不能对其所遭受的损害提出赔偿请求,故应当设立胎儿监护人制度,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与保护胎儿的法益。第五章:对损害胎儿利益特殊问题的处理。第一个问题是父母与侵权问题。包括父母能否成为侵权主体,父母阻却违法的允诺是否有效,父母对损害发生有过错能否适用过失相抵三个方面。第二个问题是“不当出生”、“不当生命”和“不当妊娠”之诉。关于该类诉讼的争论集中于是否支持该类诉讼,赔偿范围是什么。该问题在我国理论与立法均未涉及,但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一些案例。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广为认同的处理方式,运用于我国立法与实践。第六章:完善我国民法关于胎儿利益的保护。结合前文论述,提出几点完善我国民法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立法建议和司法建议。未来民法典应对胎儿所享有的法益作出明确规定,并在相关分则中规定对胎儿的法益进行保护的具体方法。还应确立自然人对其胎儿期间遭受的侵害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全面的保护自然人的合法权益。司法工作者应树立“生命至上,保障人权”的观念,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加强对胎儿这一弱势群体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