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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济发展需要规范、健全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来提供资金支持和保障。我国现行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中,合作金融发挥主体作用,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发挥重要作用。这一组织结构体系看似完备、覆盖率高,但事实上,农村正式金融机构的供给却远远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所产生的金融需求,形成了现实金融需求与农村金融组织服务供给之间的脱节。农户和乡镇企业融资困难,农村经济主体资金严重匮乏,已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布局合理且多样化的农村金融组织形态的构建不仅是满足农村金融需求的前提,也是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
研究农村金融组织组织法律形态,必须正视现有农村现实金融需求,包括投资需求和融资需求。现有农村金融需求难以满足,与农民能提供的抵押担保品缺乏以及农业产业自身存在的自然风险有密切关系。有需求就需要有供给,农村金融需求供给主体主要是农村金融组织,包括政策性金融组织、商业性金融组织、合作性金融组织以及非银行的民间金融组织。政策性金融组织由于缺乏专门法律的规范,业务范围具有局限性,严重影响了其支农功能的发挥;商业性金融组织基于避免贷款不能回收风险,纷纷撤离农村市场,合作性金融由于治理结构缺陷以及几经改革后造成的性质模糊,合作性金融功能难以有效发挥,民间金额组织由于缺乏法律规范以及相关部门监管,始终在低效和风险中运行。考察我国农村金融组织法律形态的演变历程,存在着组织形式单一及地域分布不均衡的特点。在相关农村金融组织法律制度方面,缺乏农村金融组织专门性立法,涉及农村金融组织的法律不仅立法层次低,法律本身也存在着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应有功能的发挥。国外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不仅具有完备的法律制度,且因地制宜地建立了多元化的金融组织。我国农村金融组织形态的构建,既要建立业务形式多元化的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商业性金融以及民间金融相结合的完备框架,还要保障农村金融服务主体的多元化。农村金融需求的满足,金融服务主体不仅包括政府、银行,还应包括农村中的广大农民及企业。由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存在着地域差异,要按照不同地区的发展水平和不同的金融需求层次建立完善多层次的农村金融组织法律形态。西部欠发达地区建立扶贫性农村金融组织制度;经济发展一般地区建立互助性金融组织为主导的金融组织制度;东部发达地区建立发展性金融组织制度。农村金融组织既存在农村经济自身弱质性带来的资金不能偿还风险,还存在主体类型多样化带来的组织紊乱所形成的监管风险,因此既要建立并完善以政策性保险为主导的农村金融保险制度,也要建立专门的农村金融监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