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自2001年证监会提出超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以来,我国的机构投资者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其对资本市场的作用日益显著。与个人投资者相比,机构投资者具有资金规模优势与人力资源优势,因此在参与公司治理时,更能提升监督效率。但是目前我国机构投资者仍存在换手率高、投机严重的现状,因此机构投资者对公司治理效应,尤其是公司风险承担水平的影响仍无法下定结论。机构投资者持股与企业价值的关系,虽然国外普遍赞成机构投资者持股能从多方面改善企业情况进而提升企业价值,但是因为机构投资者在我国发展历史较短,所以其对公司价值的影响仍值得探讨。目前,多数研究集中于研究机构投资者整体持股与企业价值的关系,而忽略了机构投资者的异质性以及机构投资者是否通过中介机制对企业价值产生影响。因此,本文以企业风险承担为视角,探索了机构投资者持股与企业价值间的关系,并进一步研究不同类型的机构投资者是否对风险承担与企业价值有不同的影响。本文以2012-2017年A股非金融上市公司为样本,探讨了机构投资者持股与企业风险承担的关系,并进一步考虑了异质性的影响。结论表明机构投资者整体与压力抵制型机构投资者对企业风险承担发挥积极作用,并且压力敏感型机构投资者选择不作为,并未发挥积极作用。机构投资者与企业价值的关系的结果表明其整体持股比例及压力抵制型机构能对企业价值有所提升。企业风险承担与企业价值研究结果表明企业风险承担能增加企业价值。并且,企业风险承担在机构投资者持股与企业价值间发挥中介效应。最后依据研究结论,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建议: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并改善其结构;规范机构投资者的行为并倡导股东积极主义;加强企业的风险管理;限制股权的过度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