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对赌协议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是私募股权投资领域中投资方为规避投资风险而与融资方签订的协议。近年来,随着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对赌协议的运用趋于平常。但现今我国立法及司法上对赌协议仍处于一片空白的状态。本文以中国法为视角,对私募股权投资领域中的对赌协议法律效力展开研究。现有对对赌协议的效力研究主要集中在其合法性地位上,还未见文章涉及对赌协议有效、可变更可撤销、效力待定、无效等情形。本文除创新性的研究对赌协议有效、可变更可撤销、效力待定、无效等情形外,为对抗特定情况下对赌协议的履行,提出了有条件的在对赌协议中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观点。文章的最后,为保障对赌协议在我国的顺利施行,本文提出了三条建议。于立法者,我国应尽快确立对赌协议的合法性并引入情势变更原则;于判案的法官,应结合《合同法》与《公司法》来评价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尽量使其处于成立并生效的状态;于融资方,应尽量丰富对赌条款的内容且在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前,融资方可选择离岸法域为平台实施对赌。若不选择离岸法域,则在签订对赌协议时应避开与中国法相冲突的对赌条款并将表决程序前置以解决对赌结果的实现与融资方法定多数表决相冲突的情况。以上皆为本文的创新之处。第一章,本文从对赌协议的概念及存在价值为切入点对其做了简要的介绍,为下文对赌协议的法律定性的展开做铺垫。随后再对对赌协议的主体、客体、内容进行分析并通过阐述对赌协议与无名合同、期权合约、附条件生效合同的关系进一步从法律上定性对赌协议。第二章,本文认为一份对赌协议要成立并生效必须符合合同成立的一般有效要件,在因现行国际通行的个别对赌条款与我国《公司法》及证监会相关规定等相冲突或其他各种不同的情况下,对赌协议有有效、可变更可撤销、效力待定、无效等法律效力。第三章,本文分析了情势变更原则在对赌协议中运用的必要性、适用规则及具体适用情形。为限制情势变更原则在对赌协议中的滥用,笔者认为应规定再交涉义务。第四章,本文阐述了对赌协议在我国的立法及司法现状,提出应当在我国完善对赌协议法律效力的构想。首先应当确立对赌协议的合法性地位,在立法上确立对赌协议合法之后,应结合《公司法》评价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并丰富对赌条款避免企业短期行为。在对赌协议合法性地位被确立前,可通过离岸法域开展对赌协议或回避特定对赌条款并前置融资方表决程序以规避法律风险。最后,应在对赌协议中有条件的引入情势变更原则以对抗特定情况下履行对赌结果所引发的显失公平。本章为本文的最终落脚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