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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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造性的规定在《专利法》(2020)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创造性判断三个步骤中最为核心的步骤是技术启示的认定。创造性判断前两步具有较强的客观性,第三步存在主观性和不确定性,这往往会成为案件之间争议的焦点,关于技术启示法律没有更详细的规定,而在《专利审查指南》(2020)中规定了三种情形,而药物专利在实践中往往遇到其他情形,比如缺少实验数据证明技术效果,结构或者技术效果,对认定技术启示存在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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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造性的规定在《专利法》(2020)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创造性判断三个步骤中最为核心的步骤是技术启示的认定。创造性判断前两步具有较强的客观性,第三步存在主观性和不确定性,这往往会成为案件之间争议的焦点,关于技术启示法律没有更详细的规定,而在《专利审查指南》(2020)中规定了三种情形,而药物专利在实践中往往遇到其他情形,比如缺少实验数据证明技术效果,结构或者技术效果,对认定技术启示存在一定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对其认定就存在争议。技术启示的错误认定不可避免使有价值的专利沉浸在垃圾专利之中,进一步面临的冗长的诉讼周期和巨大的诉讼费用,违背药物专利制度的初衷。今年,受疫情影响,在制药行业有望继续迎来新一波的研发热潮。如2020年9月21日,德国拜耳公司的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专利主要涉及甲苯磺酸索拉非尼制剂。德国拜耳公司对于甲苯磺酸索拉非尼制剂产品,在中国研发了化合物、晶型和制剂等专利,但是这些专利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同时可能面临国内其他仿制药企业的竞争,该专利不具有创造性,其争议焦点在于认定技术启示是否正确,笔者在过去药企工作几年中药物专利纠纷,亦经常遇到技术启示认定的难题,直接影响前期的研发投入和公司的效益;其次,在十九届五中全会中提及未来专利的发展,表明国家也越来越重视经济的发展,重视科技创新。因此,本文研究紧跟时代的步伐,有其特殊的意义。本文主要从中国药智网、丁香园、知网、图书馆、裁判文书网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等网站进行搜集,对相关学说现状、法律规定现状和审查现状进行整理,分析当前技术启示存在的法律问题。目前我国学说现状在绪论部分,关于技术启示的研究主要从主观性、技术领域、区别技术特征、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等方面深入讨论。以上各个方面在理论中部分观点一致,但是在实践中是不可避免的,比如:偏主观性,区别技术特征在药品发明专利中所起的作用,是了解该药品发明专利之后认识到的,这种事后行为也许会让审查人员和审判人员认为区别技术特征所起的作用,并认为药物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现有技术得到技术启示,进而犯下事后想当然的错误。规定和审查现状在本文正文部分。我国对技术启示有一定的研究,但具体涉及到医药领域不多,同样,对医药领域有专业的研究,但是欠缺法律方面的知识。技术启示除了符合一般的规定之外,部分还要符合在《专利审查指南》(2020)第二部分第十章的规定,不同的药物专利技术启示的认定标准是否一致,化合物结构是否可以认定技术启示,是否需要实验数据证明技术效果等存在一系列问题,因此涉及药物领域和法律交叉的研究,具有很高的研究价值,可以给涉及药物领域的有关人员,如审查人员、审判人员和药物领域的专利代理人或申请人等,提供参考。本文认为药物专利中技术启示应扩大到相关技术领域,药物产品专利注重技术效果,药物发明专利注重化合物结构和技术效果,注重实验数据的肯定标准,综合把握技术启示的判断。本文并通过通过提出、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方式,结合案例进行分析研究技术启示的认定。第一章介绍药物专利中技术启示认定的现状,主要包括药物专利中技术启示的规定现状和药物专利中认定技术启示审查的现状;第二章主要介绍药物专利技术启示认定的法律问题分析,主要包括药物专利中技术启示的规定不完善,药物专利中技术启示的认定标准不明确,药物专利中审查方式不先进,并结合案例和国外药物专利进行综合分析,换句话说,结合各个案件涉及技术启示的认定过程,综合各个案件涉及技术启示的认定结果,分析相关法规和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第三章总结归纳,对药物专利中技术启示的认定提出一些思考和建议,无论借鉴何种方式,都不能忽略我国现实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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