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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不对称无处不在,在破产重整中亦是如此。重整是各方围绕重整协议、重整企业的现存净资产值和未来获利机会之分配而进行的一系列谈判。法院也是其中重要的博弈方。重整程序是市场竞争的延续,其真正价值在于通过各种法律手段提供一种信息畅通、集中处理债权债务关系的司法平台,并保留最后司法干预的权力。这就意味着重整制度的首要目标在于确保市场主体能够有效的通过自主谈判、自我权益的安排来保护、分配各自的利益。其基本的运行机制在于当事人、关系人各方的理性决策。而理性决策的前提、其必要条件在于当事人各方必须获得足以使其作出有效判断的充分信息。法院的必要干预也必须以一定的信息为依据。而重整从一开始就表现出信息分布上的极不均衡、信息不对称极其严重,利益的多重冲突造成了信息成本以及由此造成的高昂的谈判成本,甚至足以直接影响到重整的成败。重整程序的顺利、有效的运行、重整方案的表决通过、各方利益的保护与平衡都离不开一个信息畅通的决策环境。重整程序本身应当是一个各方信息集中的过程、平台,是一个信息与决策的中心,是一个司法构建下的“信息市场”。法律作为这种“市场”的构建和维护者,应该做的就是如何通过披露制度以尽可能地消除这种不对称所带来的消极影响。这就是本文的目的、意义所在。本文分为三章,各章的情况如下:第一章的主要内容是信息披露的成因分析,其又可以分为两个部分。首先是信息不对称的概述,包括信息的概述、信息不对称的普遍性及成因、信息不对称的危害、解决。其次是重整中信息不对称的概述,包括重整程序与信息博弈、信息之于重整程序的重要性、信息的非对称化及信息成本、信息不对称下各方的战略选择及其影响、信息不对称下可能的救济。第二章的主要内容是信息披露的原则。信息披露的原则不仅仅适用于立法中规则的建立与体系的完善,也适用于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重整中信息披露制度、规则的把握与具体运用。信息披露原则由四个部分组成:利益平衡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充分原则和效率原则。四个原则都不可或缺,共同起着指导作用。第三章的主要内容是信息披露规则的具体设置。它包括信息披露规则的立法模式比较与选择、披露义务人规则的设置、披露标准和内容规则的设置、披露方式时间及其他规则的设置。这四个部分是信息披露规则体系的基本结构,是信息披露规则制度化之理论作业的核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