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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如何认定与处理轴心国的战争暴行成为国际社会的重要议题。经过反复讨论,同盟国最终决定以司法方式追诉轴心国战犯嫌疑人的战争罪行。在世界各地,同盟国相继设立国际特设法庭和国内法庭来审理战争罪犯,清算战争罪行,明确战争责任,以期实现国际正义、确保世界和平。 1946年5月,依据相关国际文件,同盟国在日本东京特设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以审理日本甲级战争罪犯,史称“东京审判”。该审判历时30个月,共追诉了28名被告人的战争责任,并最终对25名被告人判处刑罚。回溯东京审判的过程,可以发现,这场审判始终面临着某些质疑或挑战,而其核心即为审判的合法性问题。审判的否定者主要试图从三个方面提出质疑:第一,他们认为二战前的国际法并未确认战争非法,从而质疑法庭设立、组成及追究战争责任的合法性;第二,他们通过“胜者的正义(审判)”的论断,试图质疑法庭审理战争罪犯的权威性及合法性;第三,他们质疑法庭所适用的法律是溯及既往的规则,亦即是违背法治原则的“事后法”,试图从根本上破坏法庭管辖权的合法性。这些质疑的目的在于削弱或破坏整个审判的合法性,最终意图证明全体被告人“无罪”。 审理战争罪犯的前提或基础在于确认战争的非法性。从战争的危害性来看,战争的暴行具有极大的破坏性,其危及人类生存,是对人类最大的戕害。从法理思想史的演进来看,人类关于抑制乃至废弃战争的思想呈现出从古至今连续性的特征。就历史事实而言,在二战之前,人类已经开始探索如何追究战争责任,一战前后均有相应的司法实践出现;从国际法的规定来看,在20纪初期,国际社会已经对战争做出种种限制与否定,并签署了多项和平条约,如《关于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的一般条约》(1928年)。可见通过司法追诉战争罪犯具有坚实的历史与思想基础。二战后,东京审判正是在前述基础之上的发展。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法庭的设立、组成与运作遵循了合法性原则,其设立的法律依据是《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书》和苏美英三国外长的1945年莫斯科会议决定。法庭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及“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与规则”为法律渊源,采用了一种融合普通法与大陆法系的审理程序,由不同国籍的人士组成的控辩审三方,通过正当程序,共同处理国际战争罪行的问题。 控方在审判中以“文明的审判”对抗辩方的“胜者的正义”的立场。通过事实与法律分析可知,辩方所指出的“战败受审”、“适用溯及既往的法律”、“追究个人责任”、“自卫战争”等观点并不成立,其立场实际源于其“为国辩护”的国家主义辩护策略。实质上,东京审判是在实现“受害者的正义”,乃至“人类的正义”,而非“胜者的正义”。日本被告人、辩护人及右翼势力所认为的“胜者的正义”,其背后实际源于日本的帝国宪制及其意识形态的持续影响,尤其是军国主义、民族优越论等思想不仅把日本推向了战争,也导致了其始终对战争缺乏真诚地反思。 辩方认为法庭宪章所列明的“破坏和平罪”等为“事后法”,法庭所适用的法律渊源与“法不溯及既往”的罪刑法定原则相违背。事实上,质疑审判所适用的法律为“事后法”的目的是使日本的“侵略战争合法化”,以此破坏法庭管辖权的合法性,最终实现日本及日本战犯的“无罪化”。辩方识别法律渊源的单一视角,与法律渊源形成的多元实际相矛盾;辩方采用机械的法律解释方法,忽略了法律渊源的内在法理与其背后的法律价值,使其对法律渊源缺乏有效的确认。通过法理分析,法庭所适用的“破坏和平罪”是对先前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法的确认,因此,所谓的“事后法”质疑并不成立。 东京审判期间,印度法官帕尔撰写了主张“全体被告无罪”的异议意见书,因未获法庭许可及同盟国支持,该异议意见书未在法庭判决时宣读。审判结束后的1952年,日本率先以“无罪论”宣扬该异议意见,使得“帕尔异议”常被用作攻击东京审判合法性的重要资源。帕尔异议的基本主张是通过否定战争非法和个人应承担战争责任,否定东京审判的合法性基础。帕尔“赞扬”日本对抗西方,却忽略了战争对受害国及其人民造成的巨大创伤与审判的正义诉求;帕尔敌视共产主义意识形态,从而得出日本侵华战争具有合理性的错误判断。总体而论,帕尔异议意见是包裹在法律分析之内的政治批判,其异议存在着明显的历史错误及政治偏见,“全体被告无罪”的结论无法获得证立。 东京审判是一次成功追究战争责任的司法实践,是确认战争有罪的重要司法先例,审判本身具有深远历史意义与现实意义,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东京审判展现了人类试图遏制战争的再次爆发与改善人类生存境况的努力,是切实反思战争的重要成果。其次,近现代的战争越来越以某种激进、极端的意识形态为指导,要遏制战争,就要遏制那些激进、极端的意识形态。二战后所确立人权观念是人类阻止极端意识形态膨胀,重建世界和平秩序,朝着建设更美好世界的目标前进所进行的重要努力;复次, 东京审判也展现了国际关系的复杂程度与建立和平国际秩序的困难程度,审判不仅反映了东西方的持续碰撞,亦反映了东亚及亚洲内部思想、制度的差异,要确立和谐、和平的东亚、亚洲乃至世界新秩序仍需各国付出更大的努力。最后,在现代社会中,要通过司法发挥惩治恶行、弘扬良善的功能,而遵循法治、人权与正义的诉求既是对司法的核心要求,亦是现代司法的内在规定。东京审判的合法性既源于历史沉淀的人类经验与价值,亦来自于人类通过理性所构建的道德、政治与法律的思想或规则体系。作为通过司法审判战争罪犯的重要先例,东京审判以理性维护和平、以法治滋养正义,其无疑是人类文明史上的里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