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当代中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技术、信息日新月异,企业面对更多的挑战和压力,人才也早已成为企业间竞争的制高点。一方面,为了抢占先机,获取更多利润,各大企业采取不同方式挖取人才,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竞争打破了以往“大锅饭”,“铁饭碗”择业理念,劳动者为了寻求更好的工作,追求更高的生活质量,企业间员工的流动现象越来越普遍。由此出现了诸多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因为竞业行为而产生的纠纷和矛盾,有关竞业禁止的案例越来越多。我国已经在有关法律中零散的出现了有关竞业禁止的规定,但是法律难免出现空白和漏洞,加上司法实践中不断涌现出的新情况,制定符合我国国情、满足当事人需求的竞业禁止规定成为我国劳动立法中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基于此背景,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规定,深入探讨完善我国竞业禁止制度的规定,填补我国法律规定上的空白和漏洞。本文从引言部分开始,从最近发生的企业高管跳槽带来的竞业案例得到启示,阐述在当前的背景下,竞业行为已经引起包括企业、劳动者以及全社会的高度关注。为了兼顾社会利益、用人单位的利益和员工的利益,需要对竞业行为进行深入的探讨。全文分为四个部分进行阐述:第一部分,首先界定竞业禁止的定义,明确其含义。学界通说竞业禁止有广义说和狭义说,本文拟从狭义说来对竞业禁止进行探讨。其次,根据不同的标准,对竞业禁止的分类进行了讨论。再次,从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主体资格、义务履行的起止期间和空间范围等深入探讨竞业禁止的基本问题。最后,从忠实义务和诚实信用原则论证了竞业禁止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借鉴国外有关对竞业禁止方面的规定,我国立法从中获得重要启示。本部分借鉴德国、美国、法国、瑞士、日本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对竞业禁止的合理有效的规定,对我国今后立法完善竞业禁止方面的规定起到重要作用。第三部分,列举了我国现今对于竞业禁止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是我国目前对竞业禁止的规定存在缺陷,在实践中适用性不强。最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的解释四》是我国劳动立法的又一大进步。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和核心部分。通过总结归纳我国竞业禁止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本部分从履行竞业禁止的义务主体、竞业禁止保护的对象、离职后的竞业时间限制等方面提出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竞业禁止规定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