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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以“议行合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关,行使决策权与立法权,以“一府两院”分别行使行政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共同构成国家的基本权力主体。对于政府的行政权和法院的审判权,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务上都有较为明确的界定,对于检察监督,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作了很大的完善,但因一些有关检察监督的理论问题没有得到应有的认识,仍存在不少问题。为便于表述,本文以下拟按刑事诉讼的进程对笔者认为比较重要的或目前讨论比较少的一些检察监督问题及其完善措施进行一些探讨。 本文包括正文、结论共四个部分。 正文的第一部分:我国检察监督概念及现状 包括检察监督的概念、特点、以及检察监督的内容及现状。 正文的第二部分: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法律监督 分为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两个方面的内容,论述了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的模式、现状以及完善的措施。 正文的第三部分: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监督 分为审判监督和执行监督两个方面的内容,论述了对刑事、民事、行政审判监督的内容、现状以及完善措施;对执行机关的判决、裁定执行活动的监督内容、现状以及完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