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制度反腐的根本在于推动廉政制度创新,而廉政制度创新的效率和效果在一定程度上是可控的,可以通过制度变迁方式的选取和转换来实现。考察制度变迁方式的理论得知,廉政制度的变迁方式分为强制性变迁与诱致性变迁两种,且两种变迁方式存在互补、转换关系。强制性变迁由政府部门通过法律、命令推动,诱致性变迁包括廉政制度自发的演进和民间力量推动的制度变迁。从时间上考察我国廉政制度的变迁,分为古代、建国初期、改革开放以后、二十一世纪以来四个鲜明的时期,两种变迁方式在每个时期占据的比重不同,诱致性变迁发挥的作用从无到有,逐渐增加。从不同制度类型考察廉政制度的变迁,分为历史沿革的制度、从外部习得的制度、社会自发演进的制度三种制度形式,具有不同的变迁特点。基于以上考察,可总结出我国廉政制度的变迁方式是以强制性变迁为主,诱致性变迁补充的模式,这种变迁模式对我国廉政体系的形成发挥了基础的作用,但随着廉政体系的基本形成,这种变迁模式的缺陷也暴露出来。强制性变迁方式存在着固有缺陷,诱致性变迁发挥的作用不足,不注重变迁方式的转换,使制度变迁难以克服诺斯悖论和路径依赖性,给制度反腐也带来了一些影响,造成了制度变迁不灵活、制度流于形式、制度僵化等问题。理想的制度变迁模式应是强制性变迁与诱致型变迁的结合,在不同的变迁阶段灵活的转换变迁方式,针对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侧重于不同的变迁方式。随着媒体和公民参与的扩大,社会力量推动的诱致性变迁在制度变迁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廉政制度的变迁模式应走政府主导的需求诱致性变迁模式,既要重视民间的制度需求,也要注重制度的自发性演变,使制度效果得以检验,推动制度变迁的良性循环。为此首先需要转变观念,意识到制度变迁的可控性,其次要从完善组织机构、扩大媒体和公民的参与权、鼓励竞争性制度、培育廉政文化等角度入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