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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目前,私募基金在国外发展的非常迅速,尤其是在美国,其私募基金的资产规模和数量每年都以20%的速度增长。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金融资产规模迅速扩大,我国的私募摹金也有了巨大的发展。根据有关调查资料显示,截止2007年底我国私募基金的资产总额接近17000亿元。但是,目前我国私募基金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地位,由于法律规制的缺失,其运作不规范、不透明,在实践中产生了很多问题,给我国的资本市场带来大量的负面影响。私募基金合法化、市场化是我国资本市场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可以说私募基金在我国迅猛发展的时代已经来临,如何对私募基金进行有效合理的法律规制就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由于社会经济和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目前我国已有大量的私募基金存在。我们不能将其完全取缔更不能视而不见,而是需要通过更加深入地研究,引导其合理发展。规制作为一种制度安排,确定了企业参与市场活动的行为边界,对企业行为起着约束和激励作用。从政府的角度看,规制是政府干预经济生活的手段;从企业的角度看,规制构成了企业运行的外部制度环境,是由政府确定的企业参与经济活动的基本博弈规则,通过影响企业的博弈行为和博弈策略影响特定产业的市场结构和经济绩效。由于规制具有显著的制度特征,因此规制必须有一定的稳定性,以便企业能够产生稳定的预期以进行理性的投资和经营活动。由于市场机制不完善及存在市场失灵,如自然垄断、外部性等,因此政府应对企业活动进行规制,在确保资源配置效率情况下保证其他经济主体和公共利益不受损害。然而,因为我国对私募基金的规制一直处于空白状态,私募基金监管无法可依,导致了政府无法对私募基金进行必要的监管,带来的后果是私募基金市场良莠不齐,基金规模偏小,有的私募基金甚至暗地里面向中小投资者作大量的扩大宣传和不良劝诱,这给我国的社会和经济生活埋下了巨大的隐患。因此,从理论上深入研究我国私募基金的规制问题,探讨适合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的组织形式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私募基金是指不经严格的注册核准程序、通过非公开募集的方式,向有特定人数限定的机构投资者和有实力的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基金份额)并由投资者共享收益、风险共担而设立的投资基金。根据私募基金组织形式的不同,私募基金可以分为契约型私募基金、公司型私募基金和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根据投资方向的不同,私募基金可以分为私募产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我们通常所理解的私募基金大多是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这也是本文的主要研究对象。研究认为,私募基金仅是相对于公募基金而言的概念,其法律关系实质上仍是一种信托法律关系。我国私募基金的存在弥补了我国目前合法存在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种种不足,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因而对我国的私募基金不能一律禁止,资本市场应遵循市场规律,尊重市场需求,压抑或遏制市场的自发需求和金融创新只能使市场产生越来越多的地下活动或违规违法现象。但是,也不能对金融产品创新放任自流,为了更好的发展私募基金就必须规范私募基金,堵疏并举。我国私募基金的规制是对其合法性的追认,是对市场选择的尊重,规制的目的正是要充分发挥它的积极作用,限制其消极影响,这将有利于资本市场稳定发展,促进资本市场制度的不断成熟和完善。应尽快建立既符合我国国情、又符合国际惯例的私募基金规制制度,具体来说,政府通过在法律上划分私募与公募的界限,建立适当的市场准入监管机制,确定统一的监管部门建立相应的规制制度和政策体系;采取有限合伙制组织形式;规范私募基金的运作方式,加紧制定和完善与私募基金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使其有一个明确和恰如其分的法律身份,再配之以严格的规制环境和监督制约,这样既可以顺应市场发展的大趋势减少交易成本,又有利于私募基金的规范运作。私募基金已经成为资本市场中最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之一,对资本市场的发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不断发生的私募基金黑幕等事件,使理论界和实业界都对私募基金如何规制进行了深入反思。现有对私募基金规制的研究绝大多数着眼于私募基金治理结构、具体的治理机制等方面。本文从理论上系统地分析了私募基金的经济法律性质,探讨了私募基金规制的理论基础。总体上看,本文对私募基金规制的理论基础和必要性,组织形式的规制选择及运行方式的规制进行了一些探索性的思考。本文除导论外共分六章,结构安排与主要内容如下:导论阐述了本文的选题背景、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研究思路,概括了各章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观点。第一章首先针对国内学者对私募基金的概念众说纷纭的情况,通过参考国外对私募基金的界定方法,并结合我国的实际发展情况,对私募基金做一个比较明确的界定。根据私募基金募集方式、募集对象的不同而作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的分类,从而将本文所讨论的私募基金定位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并以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作为比较对象,分析了私募基金的比较优势。在此基础上,就私募基金和我国市场上存在的与其相关的概念如“代客理财”、“非法集资”的区别作了一些分析和比较,认为私募基金是一种特殊的信托法律关系。通过分析与私募基金规制相关的基础理论,运用委托代理理论分析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私募基金所面临的道德风险及存在的委托代理利益冲突问题,并对私募基金规制的必要性进行具体分析。第二章通过对国外私募基金不同模式的规制实践进行比较考察,借鉴国外的实践经验,分析其对我国目.前私募基金进行规制的启示。第三章在对我国私募基金的产生原因、发展阶段与特点、表现形式、存在的合理性和作用进行考察的基础上,揭示了在我国目前《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没有就私募基金做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私募基金不规范发展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法律风险,并对我国私募基金规制目前已有制度进行了客观的评价。第四章通过引入国家需要干预与适度干预理论,对我国私募基金规制贯彻适度干预原则的困难及路径选择进行思考,指出了我国私募基金规制的现实意义,提出了我国私募基金规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第五章在对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基金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和对私募基金组织形式进行有限合伙制度设置的优越性展开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私募基金规制采用有限合伙组织形式的选择建议。第六章从私募基金市场准入、募集方式、监管、信息披露制度、利益分配的规制等方面探讨我国私募基金运行方式规制的具体对策。本文在借鉴、吸收国内外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通过分析我国目前私募基金的规制状况,比较国外私募基金的成功经验,从组织形式的选择,利益主体的市场准入条件、资金募集方式、投资收益分配等方面对私募基金组织形式和运行方式规制的可行性进行了探索性研究:第一,私募基金是我国资本市场中既普遍又重要的一种投资资金,它的出现相对较晚,是资本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才有的。我国对私募基金组织形式制度的理论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研究的内容缺乏系统性,并且很不深入,对私募基金规制问题还众说纷纭,没有统一的意见。本文对我国私募基金规制中的理论和现实问题进行较为系统的深入研究,力图对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模式提出自己的见解。第二,针对目前私募基金在我国发展的现状,本文从委托代理理论的角度系统分析了私募基金规制的必要性和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组织形式的制度优势及规制中所要解决的问题,而国内的相关文献对此只是泛泛而谈。第三,运用对比分析的方法,以国家适度干预的理论为基础,系统研究了我国私募基金应如何规制和组织形式的优化选择问题。拘囿于本人的理论素养、知识水平以及工作阅历,本文尚存在着诸多的缺陷与不足,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对私募基金的经济学分析还比较薄弱,在广度和深度上都有待于进一步加强。第二,由于我国私募基金尚未取得合法地位,数据收集非常困难。因此,限制了现代经济学分析工具尤其是计量研究方法的使用,文中一些观点的正确性还有待实证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