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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争端伴随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跨国投资迅速发展而愈加频繁,投资者与国家发生国际投资争端时,运用国际投资仲裁机制解决争端的案件数量大幅上升。但根源于商事仲裁“以保护私人利益为宗旨”的国际投资争端仲裁,由于传统的秘密性面临正当性和合理性的质疑。投资者与国家投资争端仲裁较于传统私人间投资争端仲裁,有其特殊性:争议主义地位不对等,涉及的问题及利益比较复杂,产生的后果比较特殊。透明度规则和透明度义务的引入使投资者能有效利用国际投资仲裁管辖的强制性特征,投资者与国家投资争端仲裁与覆盖面广、影响深远的公共利益常常有较大关联,这就必然要求对该类案件所涉及的公共利益给予特别关注、保障程序公开和公众有效参与。在投资者与国家争端仲裁中引入透明度规则有利于信息和程序公开,能够促进投资者在国际投资决策之前全面掌握多元化信息,规避投资风险、避免逆向选择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能减少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的弊端,降低投资者为有利于自身利益而进行信息搜寻的成本,构建公平透明的竞争环境;良好而成熟的透明度规则还能作为一种激励制度限制道德风险产生,保证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因同东道国地位不对等而受到侵犯。投资者与国家投资争端仲裁的透明度规则也是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体现,有利于增强投资者与国家投资争端仲裁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落实国际法治进程、实现全球善治;巩固与发展民主制度,保证程序公开和公众参与,适应新形势下的全球治理形态;有助于保障国家切实履行透明度义务,协调、发展国家与公民知情权,夯实投资者与国家投资争端仲裁的监督实施机制。国际争端仲裁的实践表明,透明度规则是实现信息透明与国际法治的核心规则。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率先提出提高仲裁程序透明度议题并在立法中加以实践,美国和加拿大两国之后在本国双边投资协定范本中加入了与透明度相关的规定,以国际争端解决中心为代表的国际投资仲裁机构也不断推进着透明度改革。本文研究重点的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致力于国际商事规则的制定和协调,在促进国际投资仲裁透明度改革方面成效显著,其通过的《透明度规则》于2014年正式生效,2017年更深层次的《透明度公约》正式生效。UNCITRAL制定的《透明度规则》已成为目前国际投资仲裁机制中透明度程度最高的规则之一,而《透明度公约》在较大范围内扩大了《透明度规则》的适用范围,不同于传统的多边协议,通过国际公约的形式规制透明度规则,对于国际仲裁实践,尤其对于伴随着公共利益的投资者与国家投资争端仲裁来说是一个重大的转变,对透明度规则的发展有着里程碑的意义。通过对NAFTA、ICSID以及UNCITRAL透明度规则的比较分析,总结出NAFTA在法庭之友的方面的阐述最为具体,对第三方的参与程度限制最少;ICSID则在公开审理方面注重私密性和公开性的平衡;UNCIRAL的《透明度规则》和《透明度公约》在仲裁程序方面形成较为完善的系统,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同时也还具有调整完善的空间。《透明度公约》的生效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世界各国对此保持着有差别的态度,相较于发达国家的积极开放的态度,发展中国家更趋于消极保守的态度。伴随UNCITRAL体系下透明度规则深化发展这一大背景,中国作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与发展中大国也在积极行动,更加重视透明度规则的地位和作用,加强透明度规则相关立法、增强国际投资与国际合作中的透明度。投资者与国家投资争端仲裁透明度规则处于随实践不断发展的轨道中,我国通过增加投资仲裁透明度、完善投资立法等举措,能更好参与全球合作和全球治理、贯彻全球共同利益原则、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