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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初,国际贸易领域的关注焦点大量集中于反倾销的发展走势之上。各国失去了关税壁垒的贸易阻拦,转而利用合法的反倾销贸易救济手段实现国内产业的最大利益化。我们在承认反倾销合法性的同时也必须认识到滥用反倾销措施对被调查者、被诉企业利益的严重损害。因为反倾销会涉及到不同国家的利益主体,从调查到执行实施过程都是在进口国贸易行政机构的主导下操作运行,这就更加要求信息的透明和公开化,保障程序与结果的公正。为了打破利害关系方信息占有的不对称,平衡各方利益,必须在反倾销中实现信息共享。只有当主管机构进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利害关系当事人才能以此提出评论和辩护,向其提交更完整、更充分的案件信息。《WTO反倾销协定》是目前世界上最权威、较完备的反倾销协议,协议中有专门规定信息披露的条款作为各国国内立法的指导原则。但各成员国通常会为了国家利益在国内立法中减少本国贸易机构的信息披露范围和方式。在我国频繁被其他国家提起反倾销的形势下,本文通过探讨我国反倾销行政程序信息披露的立法不足和域外的立法启示,以期完善我国信息披露立法制度,在遵守国际基本原则的同时,更好地维护我国产业的利益。文章第一部分第一小节首先从一般意义上的信息披露入手,在简述反倾销相关概念基础上对行政程序信息披露制度进行比较充分的概念界定。第二小节主要通过分析《WTO反倾销协定》中的相关条款,论述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第三小节是阐述行政程序中行政当局披露信息的必要性,使大家能够了解为什么要强调信息披露的重要性。第二个部分是对我国信息披露立法现状分析和问题的总结。首先归纳我国反倾销的立法体系,对我国立法的现状做一个评价,再针对我国反倾销行政程序信息披露的相关立法,总结其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后文提出对策打下基础。第三个部分是对WTO协议和欧美国家反倾销信息披露立法特点和对我国有何启示的阐述。《WTO反倾销协定》作为国际反倾销立法的纲领性文件,是各国国内立法的重要依据。欧美国家作为实施反倾销的传统大国,其反倾销法和条例中的信息披露也相对更为完善,其中有些立法特点值得我国参考与借鉴,以确定正确的立法方向。第四个部分主要是结合前文所述我国信息披露的立法不足和域外信息披露立法的可取之处,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我国反倾销行政程序信息披露的立法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