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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县尉的设置,在中国古代警察发展史上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在县内即设有尉职,当时带有浓厚的军事色彩,集军事、治安、刑狱等职能为一体。秦汉均设此职,在史料中,关于汉代县尉的设置,记载较多。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仿汉例,但编制与职能渐变。隋唐时期,在县内设置县尉已定型,较前不同的是,在对该官职的称呼上,出现过几次反复,至唐代,定为“县尉”。五代十国、辽、宋、金、元皆延用此名称。明、清时,改为典史。从现存史料来看,县尉一职发展到宋代是一个转折点。首先,县尉的职能从宋代开始,逐步走向专业化、单一化,从其它部门中分离出来,主要职责是维护社会治安,缉捕盗贼。其次,奖赏制度规范化,首创“捕盗改官”之政策。再次,纪律要求严密化、细致化,责任明确化,逐步趋于完善合理。但是,宋代县尉的俸禄较低,由此影响到其积极性,这也是宋代地方治安一直较差的因素之一。本论文共分为七章:第一章,概论宋代以前县尉的发展演变。县尉一职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当时兵刑不分,刑狱同制。后随历史发展变化,县尉的职能也随之而演变,一直到隋唐时期,才逐步定型。第二章,宋王朝设置县尉,体现出当时最高统治者加强中央集权的策略,也是继唐末五代战乱之后,整治社会治安的需要。关于县尉的录用,宋政府制定出了年龄、身体素质、任职资格等方面的选拔措施。县尉的俸禄较低,生活艰辛,宋代对县尉待遇虽有过改革,但也并未解决根本问题。由此而来,产生了一系列的不良后果。第三章、第四章,重点论述了县尉的职能和作用。县尉是负责县级地方治安的专职官员,其职能主要包括缉捕盗贼、刑事案件侦查、法医检验以及押运官物、保护商旅、水务管理等。县尉是打击地方盗贼的主要力量之一,同时肩负着刑事侦查之重任,其水平较以前诸朝代,大为提高,证据意识增强,特别是法医检验,对后世影响很大。为了加强对县尉的控制与管理,宋王朝制定了严格的纪律,并实行责任追究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