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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作为我国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使得公民在公权力无法及时保护其合法权益时,面对不法侵害能够合法采取一定的方式制止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行使,不仅使公民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而且在于能够使公民自身合法的融入到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当中,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权威与尊严。但是,如果不对正当防卫制度严格限制,这容易造成权利的滥用,被不法分子利用,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披上“合法”的外衣。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用简洁的语言对正当防卫成立的时间作出了规定,即正当防卫的行使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情形下。何谓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何时开始时间是什么?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是什么?认定的标准和理论依据又是什么?理论上对此问题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虽不乏真知灼见,但仍让人无所适从。司法实务中各种案件层出不穷,理论又处在聚讼纷纭的情形下。在类似案件的情形中,不同法官往往会作出不同的判决。刑法理论的纷争不已、司法实务界的认识分歧很大程度上影响公民正当防卫权的行使,立法者所期望的正当防卫“以正压邪”之社会效果很难彰显。因此,在纷繁众多的正当防卫理论中提出明确清晰的见解,使公民能够认可并接受的评判标准,理解、把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就成为刑法理论研究者责无旁贷的任务。本文对正当防卫的时间要件的分析从以下四个部分进行论述。绪论部分。主要介绍本文的选题背景、研究意义对文献综述和研究方法,意图通过对文章论点和论证思路的介绍,并引出法益危险紧迫性是“防卫时间”的核心判断路径。第一章正当防卫时限的理论学说。通过对国内外学者观点的简单介绍并加以分析。英美法系对于防卫时间的认定主要坚持主观说的立场,大陆法系则是主要坚持以客观说的立场。对“正在进行”防卫时间结束的判断,国内的学说主要有:行为停止说、离去现场说、排除危险说等。笔者认为,危险紧迫性是判断防卫时间即“正在进行”的核心,应以此为核心并辅之以一定的判断标准界定防卫时间。第二章正当防卫时间在司法实务中的认定困境,“黄中权案件”,“昆山龙哥案”引发了社会的广泛讨论,防卫时间该如何认定?正当防卫的时间要件作为正当防卫成立的重要构成要件之一,直接决定了正当防卫能否成立。因此正当防卫时间要件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明确,防止民众对此产生误解,从而更好的完善正当防卫制度。第三章防卫时间认定路径的构建,虽然我国在解决正当防卫案件时主张具体案例具体分析,但是笔者认为这应当是解决案情复杂特殊的案件时可以具体分析,但是在面对大部分案件中应该有体系化的判定即以什么认定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否则容易产生同案不同判的情形。笔者认为应当是以法益危险紧迫性为核心,再辅助以侵害人的人身危险性,是否具有侵害的持续性,侵害人是否实质离开现场共同认定防卫时间。第四章防卫不适时问题的探讨,在刑法理论中防卫不适时与防卫时间正在进行有着本质区别,但是他两者在司法实务中又存在着一定的联系。防卫不适时就是不处于防卫时间中,探讨此问题将更有助于分析和理解正当防卫的时间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