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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政府是当代民主政治的基本理念,又是一种对政府进行民主控制的制度安排。在责任政府的制度安排下,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应对自己的行政行为负责,一旦违法或行为不当,就应该承担政治上、法律上以及道义上的责任。我国推进责任政府建设的一个显著标志,就是中央及地方相继推出的行政问责制度。该制度兴起于2003年“非典”事件,之后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开始在实践中广泛地、深入地运用行政问责制。继2008年出现“问责风暴”之后,行政问责常态化的趋势更加明显,一批官员因对公共安全事件负有责任,主动引咎辞职或者被免职。但应看到,行政问责效用的有效发挥不能依靠所谓的“风暴”,应该依赖于问责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建设。 在行政问责制度化建设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如行政问责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缺乏权威性和统一性;行政问责制的各个构成要素也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着行政问责制度化建设的进程。如何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构建起完善的、切实可行的行政问责制度,成为摆在行政法学研究者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这也是本文试图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本文共分为行政问责制理论、行政问责制实践以及行政问责制完善三个部分。在行政问责制理论中,笔者分析了行政问责制涉及的相关概念并对行政问责制的内涵进行了重塑。之后剖析了行政问责制的基本构成要素,并从法理学、宪法学角度分析了行政问责制的理论基础。在行政问责制实践中,笔者分析了行政问责制的立法现状,指出了行政问责法制化的趋势以及存在的问题,继而选取了近期出现的行政问责的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并指出这几个案例的处理意味着我国的行政问责从个案走向了制度化的建设。在此基础上,笔者从行政问责规范性法律文件缺乏权威性、构成要素需要进一步完善等两个方面剖析了我国行政问责制实践中的不足之处。在行政问责制的完善中,笔者首先对国外行政问责制的实践以及经验进行了论述,然后针对我国行政问责制的不足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以期为我国行政问责的制度化、法制化发展尽微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