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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问题是制约我国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问题,也是我国法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虽然近年来我国环境立法大量增多,环境法制建设也有一定改善,但环境污染问题日趋严重,环境危机频发,从以前我们所熟知的温室效应、酸雨、土地沙漠化到现在逐步引起重视的光污染、噪声污染、转基因产品污染等,这些现状为我们敲响了警钟,也引发我们对现有的环境法制度的思考。 由于环境问题主要是社会经济活动所引起的,因此笔者通过引入经济学中的“外部性”概念,在对环境外部性的内涵、特征,尤其是对其形成原因的探究的基础上,结合经济法、环境法中的相关理论,提出了完善和改进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若干建议。全文约3.5万余字,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3大部分: 第一部分首先从经济学中的“外部性”概念着手,通过对外部性含义的概括,对经济学者们研究成果的归纳,描画出“外部性”概念的大致轮廓。其次,引出了本文的重点研究对象——环境外部性。在简要介绍了环境外部性的内涵、分类及特点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环境外部性的形成原因,包括环境的公共物品的特性、“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三个方面的因素。由于环境因子和自然资源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而公共物品的主要特征是不可分割性和非竞争性,易产生哈丁所谓“公地的悲剧”和“搭便车”现象,这些现象的存在意味着市场对类似于环境的公共物品无法自发调节。而财产权的模糊与缺失、价格扭曲、市场信号失灵、交易规则的欠缺,使得市场失灵成为产生环境外部性的内在原因。“市场失灵”要求政府进行调节和干预,然而政府的特殊偏好和有限理性,往往使制定的环境策略产生偏失,甚至适得其反。因此,应当综合发挥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的作用,以解决环境外部性所生之问题。 第二部分针对第一部分分析的环境外部性形成原因,指出环境外部性问题的解决需要环境法,主要阐明了环境法对解决环境外部性问题的贡献。为了论证这一点,文章先分析了传统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对解决环境问题的局限性,然后重点选取了环境法的一些基本理论和制度进行了阐述,包括就环境法对经济法中“国家适度干预论”和“社会本位观”的借鉴及环境法自身的理论建构(环境权论、可持续发展论、世代间利益衡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