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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财产的表现形式由单一变复杂。同时,侵犯财产罪在现实生活中发生得极为频繁,但侵犯财产罪的范围至今不是很明确,原因便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和易变,使得侵犯财产罪的法益范围和体系不断变化,直接导致了当面对众多疑难案例时,阐述和论证前后矛盾和失错,更导致了实务适用上的恣意和随性,使得财产罪的保护范围失之过泛。 本文立足于事实的犯罪论构成体系,期望通过对财产概念的剖析、划分,得到一个较为完善的财产界定体系,从而系统、完整地解决财产犯罪中侵犯财产性利益行为的入罪问题。由于篇幅限制,本文的讨论范围仅为我国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的十四条具体罪名。,为此本文将分为四个部分进行讨论。 第一部分为导论,主要介绍侵犯财产性利益行为的典型案例、研究方法、文献综述等。典型案例主要包括天价过路费案以及笔者根据四川省某市发生的一个真实案例改编得来的案例。文献综述部分主要介绍了本文参考的文献,同时对目前国内刑法学界关于侵犯财产性利益行为能否入罪的争论焦点问题,即“公私财物”能否包含财产性利益,进行了综述。支持“公私财物”能够包含财产性利益的观点主要包括:(1)、与别的国家不同,我国在立法上经常使用外延与内涵不十分明确的概念;(2)、我国刑法的“公私财物”概念的外延大于国外刑法中的“财物”;(3)、刑法作为二次法要保护民法等一次法的利益;(4)、侵犯财产性利益的行为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5)、财产犯罪客体包含财产性利益是符合我国司法实际并且合情合理的。不支持“公私财物”包含财产性利益的观点认为:(1)、财物概念包含财产性利益有违罪刑法定原则,属于类推解释;(2)、财产性利益相比于财物在性质等方面有着十分显著的不同。 第二部分主要介绍本文的理论基础,提出笔者认为可行的财产概念分类标准并分析其必要性。本章内容首先分析坚持事实的犯罪论构成体系,是为了明晰“谁的罪刑法定”这一概念。“谁的罪刑法定”一直是刑法学术界的一桩“公案”。明确“谁的罪刑法定”决定着公权力如何分配,才能使学界自觉遵守罪刑法定对权力的安排,容忍立法对司法制约,警惕司法权随时随地可能的“越界”;明确“谁的罪刑法定”是如何考虑并计算实时化制度对社会安全的评估和其优劣,才能从社会整体的角度明白罪刑法定要维护什么,要放弃什么,从而当一些犯罪不能追究肘,能义无反顾地做到坦然接受、从容应对,不致为了追究而价值化地实质解释犯罪。之后分析规范财产概念分类的必要性,介绍目前学界主流的财产分类类别,包括:财物与财产性利益;有体物与无体物;动产与不动产。通过阐述表明目前学界并无统一的财产概念分类体系,财产概念分类的混乱以及各种财产类别内涵、外延的不明确导致在处理问题时,大多情况下只能从个别罪名入手,无法形成明确的、成体系的处理模式。最后提出笔者认为可行的财产概念分类,以财产的经济价值是否由“物”体现为标准,具体将财产分为事实的财产与价值的财产。事实的财产就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公私财物”,主要包括:有体物、无体物、动产与不动产,其中无体物应当认定为相当的事实财产;价值财产包括:财产性利益、虚拟财产等。 第三部分主要分析财产犯罪的犯罪对象,侵犯财产性利益行为的定罪必要与困难,以及新的财产概念分类对我国刑事立法、司法的帮助。本章首先介绍了国内外对于“财产”这一概念的理解,包括德国刑法学界中“经济的财产说”、“法律的财产说”、“经济、法律的财产说”等学说,并根据国内相关法律的法条阐释了我国“财产”概念的范围。之后通过分析国外立法现状如,美国、德国、日本、韩国等国均有关于利益罪的相关规定,并分析侵犯财产性利益的社会危害性、刑法的目的等问题来阐明侵犯财产性利益行为的入罪必要性。再以盗窃欠条为例,分析了我国目前刑法体系之下侵犯财产性利益行为的入罪困难。最后通过对事实的犯罪构成体系的分析表明将财产分为事实财产与价值财产是确有必要的。 第四部分主要讨论在现阶段我国刑法体系下侵犯财产性利益行为应当如何界定,包括总体的界定与个罪的界定。总体的界定便是在坚持事实的犯罪构成体系下,事实财产能够入罪,价值财产必须立法个别规定方能入罪。个罪的界定主要包含两个例子:其一是作为事实财产的不动产,不宜作为盗窃罪、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其二是关于盗窃权利凭证的司法解释,介绍了该司法解释存在的诸多不合理之处,因此不能作为侵犯财产性利益行为入罪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