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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生产生活恢复问题制约着我国水能资源的开发进程以及水电建设项目经济效益的提升。如何帮助移民尽快的恢复生活水平,使移民能够摆脱贫困、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是学者面临的重大课题。本文以阿玛蒂亚·森的生活水平理论和人口迁移的成本—收益理论为基础,深入分析在保证移民搬迁后生活水平不下降的补偿原则下,水库移民的补偿范畴和补偿标准,从而建立基于成本—收益模型的水库移民补偿模型。论文成果对制定水库移民损的补偿政策和帮助移民工作顺利开展,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首先,本文根据阿玛蒂亚·森的生活水平理论,提出了在现行补偿原则下的水库移民补偿原理,并选取经济能力作为测度移民生活水平的指标,确定了水库移民的补偿范畴。研究发现现有文献选取的测度移民生活水平的指标不能完全匹配移民的生活状况,而经济能力能直接反映移民的生活水平,并且目前“以失定补”的补偿方法与重建和恢复移民生产生活水平的补偿原则相背离。其次,根据人口迁移成本—收益模型,在仅考虑货币计量的成本和收益(支出和收入)的基础上,分析了农业安置、非农安置和兼业安置三种方式下的水库移民收入支出结构,并为每部分的测算提供了具体计算方法。本文选取人均年净收益作为评估移民经济能力的测度指标,得到了估算不同安置方式下移民家庭安置后经济能力的计算方法。研究发现不同安置方式下移民家庭的收入支出结构不同,主要经济来源也存在差异,估算时要区别对待。然后,从定性分析的角度,完善移民生活水平的动态发展曲线,并与移民不搬迁的生活水平进行对比分析,建立了水库移民的补偿标准与计算方法,得到了基于成本—收益理论的水库移民补偿模型。论文认为人均年净收益能直接反映移民的经济能力,并且发现在不同的补偿水平下移民的生活水平呈现出不同的变化趋势。最后,以溪洛渡水电开发项目部分移民的生活恢复为例,对本文建立的水库移民的补偿模型及其计算方法进行了验证。计算结果表明:在现行的补偿政策下,移民安置数年以后的生活水平基本能够恢复到不搬迁的水平;然而为了使移民不会因为搬迁而导致短期生活水平的急剧下降,现行的补偿仍然不够充分;为了让移民的生活水平尽快恢复并超过不搬迁的水平,还需要给予移民一定的生产生活恢复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