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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中,人民法院严格按照相关"司法解释"中利率限制的规定,处理利息纠纷。在此情形下,当事人为了规避该规定,采取了一系列掩盖利息计算的行为。当这类纠纷进入司法程序,此类掩盖行为又为法官查明事实,作出公正判决造成了很大的困扰。为解决民间借贷利息纠纷存在的规避利率限制的行为,本文从以下三个部分进行了论证:第一部分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3年、2014年和2015年的司法案例为研究对象,总结法院对民间借贷利息纠纷案件的处置模式。通过对不同处置模式的分析,指出法院按照原"91年意见"第六条,或者"15年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处理相关纠纷,存在道德风险、实质公平、证明责任不完善的问题,此为本文的逻辑起点。第二部分从道德风险、实质公平、证明责任三个维度对法院按照"15年规定"第二十六条处理民间借贷利息纠纷案件进行分析,存在如下的缺点与不足:第一。民间借贷利息纠纷在被告偿还部分利息后,按照"15年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处理,债务人存在通过诉讼方式节省利息支出的道德风险,会鼓励债务人采取不主动偿还借款的逆向选择行为。第二。经营性借贷中,利率限制线忽视行业收益率、借款期限等因素存在"实质公平"问题。第三。该类型案件由于缺乏对逃避约定利息主观意愿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债务人进行逆向选择,通过诉讼节省利息支出的行为缺乏有效制约。第三部分主张对民间借贷形式进行分类的基础上,参照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9条规定以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衡量借款人逾期未还款是否符合法院干涉借贷双方利率约定的法定原因。只有符合法定原因,法院才应当对经营性借贷适用年利率10%的利率限制。法院干涉利率约定法定原因应当考虑以下两条标准:第一、债务人逾期未还款不是出于逃避约定利息的目的。第二、以原利息约定偿还借款会造成生产经营实质性困难。消费性借贷应当始终坚持年利率10%的利率限制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