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司法ADR的角度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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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R是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简写,一般翻译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是二十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总称。自上个世纪七十年代美国将ADR引入到诉讼程序起,ADR就具有了准司法的性质,从而形成了司法ADR制度。司法ADR具有便于解决纠纷、降低纠纷解决成本、维护社会稳定等功能,有利于克服诉讼裁判固有的弊端,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随着诉讼需求的急剧上升和诉讼资源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越来越多的国家寻求诉讼外解决纠纷,司法ADR以其特有的优势受到无可比拟的青睐。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纠纷解决的重要方式,对促进社会的发展与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其弊端愈加明显,因此对其进行改革是必然的趋势。司法ADR的迅速发展及其良好的运行效果极大地冲击我国的司法理念,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开始积极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的建立。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司法ADR的理念,重构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使其更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本文首先通过对司法ADR基本问题的研究和比较法考察,分析司法ADR对重构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启示;其次通过分析我国法院法院调解存在的问题,论述司法ADR与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衔接与融合,最后对重构我国法院调解制度提出具体的构想。第一部分,司法ADR的概述。首先研究司法ADR制度的基础理论,主要阐述了其定义、性质、特征和功能。其次,通过介绍司法ADR在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实践状况,分析其对重构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启示。第二部分,司法ADR与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衔接与融合。首先从我国法院调解存在的问题出发,阐述司法ADR制度是重构我国法院调解的突破口,其次论述司法ADR融入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可能性,最后说明我国引入司法ADR的可行性。第三部分,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重构。针对我国法院调解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的司法ADR,提出重构法院调解制度的具体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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