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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选取了时下颇有争议的影视植入广告进行研究,影视植入广告作为传统广告的变体,其出现也有一定的现实原因可循。首先,是传统广告在新媒体等平台的挤压下,产出价值有限,并在2015年最严广告法出台,以及“限广令”等政策的限制下,生存空间狭窄,呈现出了疲软的态势。这时候广告商便选择了相对环境更加宽松,效果更好,更具有话题性的影视植入广告,影视植入广告并不是新事物,其发展历史较长,在国内外的早期影视作品中都有迹可循,也有许多成功的案例可供借鉴。不过,在相当长的一个时间中,影视植入广告都并非是主流广告营销手段。并且,在欧盟的一些国家,早期对这种广告形式也是禁止多于扶持的。但是,近年来,影视植入广告呈现出“井喷式”的发展趋势,我国对其尚且缺乏专门针对措施,但国外的一些国家对影视植入广告的法律规制已经有了一些成功的尝试,可供我们学习和借鉴。在这些制度由紧到松的变化之中,可以从侧面看出,影视植入广告不仅仅可以为日渐疲软的传统商业广告带来商机,更可以增加影视作品的竞争力,促进经济市场的繁荣,增强国家的软文化实力。所以,针对影视植入广告立法,应该采取管理但不抑制,放松但不放纵,张弛有度的管理模式。近年来,对于影视植入广告的研究热度有所下降,针对法律的研究力度不够,大多以艺术角度出发。因此,在基础理论研究上,并没有取得学界共识。影视植入广告作为传统商业广告的变体,除具有传统商业广告的既有特色外,还具有隐蔽性的特征,正是这一特征,使得影视植入广告陷入了概念争议,并引发了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体现了新广告类型的多样性与传统商业广告规范体系滞后性之间的矛盾。影视植入广告本身具有复合性的特征,本文通过分析影视植入广告的概念、类型、发展历史、市场潜力以及现有的商业广告法律规范体系,对如何对影视植入广告进行规范,对新广告法律规范体系的建立提出了框架性构思,以及相对应的立法重点,阐述了广告类法律法律地位提升的必要性,以及全面放松部分禁止的刺激政策的优点,建议建立体系化密网管理和社会信用体系,并对相关主体的责任以及相应细节做了相应的初步论理与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