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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规制进行了探讨。农民工群体是改革开放之后所出现的特殊群体,他们虽具有农村户口,但从事的却是非农职业。他们为城市的建设,“三农”问题的解决,国家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成为产业工人的主体,但由于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体制和二元就业制度,农民工身份的转换滞后于其职业的变换,农民工作为新的产业工人的身份没有得到广泛的认同,致使他们长期游离在城乡之间,成为不受保护的“边缘人”,他们并没有享受到和城里人一样的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反而各种权益受到侵害,造成社会的极不稳定。农民工的权益与社会保障状况关系到他们是否能在城市继续生活下去,关系到农民的增收、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城市化进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等问题,关系到国民经济能否持续发展,国家能否长治久安的问题,因此应该把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作为一个事关全局的问题予以研究和思考。
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有着深刻且重大的意义,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将有利于我国“三农”问题的解决,有利于我国工业化的进程,有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建立:有利于实现社会公正、维持社会稳定;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区域差距;有利于推进城市化水平;有利于建立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而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主要体现在农民工存在严重的失业风险,但失业保险缺失;农民工难以支付大额医药费,缺乏疾病医疗保险;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参保率低和退保率高;女性农民工生育保险普及率极低;农民工难以享受社会福利与社会救助。而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缺失,将影响到他们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将影响到农村及城镇的经济发展,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社会保障公平的本质,因此建立面向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势在必行。
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建立有很多思路,主要的模式选择有三种:即把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把农民工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适合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本文对这三种模式均作了评析。指出每一模式的优点和缺陷。结合现在具体的情况,作者主张根据农民工的特征及他们对社会保障的需求,建立针对农民工真正需求和相对独立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在具体制度的构建上,按照农民工需求的轻重缓急,分阶段、有步骤地建立有针对性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文章设计了农民工社会救助制度,社会保险制度和社会福利制度。社会救助制度主要是指“公共劳动”形式的最低生活保障体制和针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制度。期望能够使得农民工在没有生活来源和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通过“公共劳动”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获得救济。社会保险制度主要是制定符合农民工特点和需要的社会保险制度,根据农民工需求的轻重缓急,建立农民工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首要是大病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福利制度主要是为农民工建立城镇社区服务体系;解决农民工的住房问题;解决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问题。希望通过建立农民工城镇服务体系使得农民工能够享受社会和文化进步的成果,逐步融入城市。通过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建设改善农民工的居住环境。解决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问题解决农民工的后顾之忧。在作出相应的制度设计的同时,一并提出了相对可行的实施监督办法。
为了保证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能够顺利的实施,对配套机制建设也要全面的考虑,消除阻碍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和发展的不利因素。争取早日建立起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解除农民工的后顾之忧,使他们更好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主要的配套机制有: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实现农民工身份的转变,打破原有的城乡的二元的社会结构,使农民工真正的融入城市;严格规范劳动用工制度保障农民工劳动权益;完善法律运行机制,增强执法和监督力度;拓展农民工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途径,在资金筹集方面做到方式多样,形式灵活;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异地转移机制,为流动性强的农民工投保在制度上给予支持;加快建设农民工工会组织,增强农民工团体的力量,使农民工阶层的利益诉求能够通过合法的、制度性的渠道加以聚合和表达;加强教育宣传,转变传统的思想,从思想和认识上改变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认识,认识到农民工对社会发展所作的贡献,重新审视农民工的角色与地位,充分认识到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与紧迫性,从思想上为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铺平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