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宽恕制度是反垄断执法的有效工具,它在打击垄断协议以及提高执法效率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然而,作为粗线条立法的产物,我国反垄断法律法规对宽恕制度规定得过于原则,难以使其充分发挥作用。因此,确有必要结合本国今后反垄断执法的实际经验,逐步完善宽恕制度。本文按照“基本理论解读——国外制度述评——完善我国制度”三步走的逻辑思路展开研究和论述,以下是对各部分内容的概述。第一部分,从理论层面对反垄断法宽恕制度进行解读,主要阐释反垄断法宽恕制度的概念、特征以及要件,以为下文对问题的分析论述提供必要的背景知识和理论依据。宽恕制度是指参与垄断协议的违法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其所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据,并积极配合协助执法调查工作,反垄断执法机构据此相应地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制度。宽恕制度是针对垄断协议的隐秘性、利用垄断协议的脆弱性建立起来的反垄断执法政策工具,其仅适用于垄断协议。宽恕制度以减免违法者本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为诱因,促使其主动与反垄断执法机构合作,从而破解垄断协议的隐秘性,以此帮助反垄断执法机构摆脱执法困境,使其能够及时发现并有效查处垄断协议。就其本质而言,宽恕制度实际上是一种法律责任减免制度。宽恕制度在反垄断法上的确立体现出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执法效率的追求,但应当注意的是,宽恕制度的具体设计必须注重效率与公正的平衡。第二部分,介绍美国和欧盟现行的反垄断法宽恕制度,并对其进行分析研究,归纳、总结两者的设计特色,从中探悉美国和欧盟反垄断法宽恕制度的可取之处和有益做法,以为完善我国反垄断法上的宽恕制度提供经验启示和立法借鉴。以双罚制确立的个人责任为基础,美国的宽恕政策不仅适用于公司,而且同样适用于个人。由于反托拉斯法上的民事损害赔偿具有惩罚性质,美国更是将适用宽恕政策减免法律责任的范围扩展到民事领域。此外,通过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的摸索和总结,美国推出附加宽恕和处罚措施。与美国的宽恕政策不同,欧盟的宽恕制度梯次配置宽恕待遇,对申请者予以区别对待。而且,欧盟对申请者提供的证据作出明确规定,要求申请免除罚款者提供的证据必须足以启动调查程序或者能使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卡特尔,而申请减轻罚款者提供的证据必须具有显著的附加价值。此外,欧盟也积极借鉴美国在宽恕制度适用程序方面的实践经验,以美国宽恕政策中的资格保留制度为模本,创立了具有鲜明本土特色的“标记”制度。通过对美国和欧盟宽恕制度的分析研究,得出以下经验和启示:第一,在借鉴国外的经验和做法以健全完善我国反垄断法上的宽恕制度时,应当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而不能盲目地、机械地照搬照抄;第二,应当引入自动适用机制并减少主观性的表述以消除宽恕制度的不确定性;第三,必须加大对垄断协议行为的处罚力度并确保严厉的法律制裁真正落到实处,在提供有效激励的同时,宽恕制度的具体设计也应当充分考虑对申请人予以切实的保护。第三部分介绍我国反垄断法上的宽恕制度,指出我国反垄断法宽恕制度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之上结合我国反垄断法发展的现状和特点,探讨如何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宽恕制度,提出完善我国宽恕制度的总体构想,并进行具体的制度设计。就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我国的宽恕制度存在可操作性差、不确定性大、激励性不足以及制度不完整等问题。宽恕制度之所以存在上述缺陷与不足,究其原因,与反垄断法粗线条的立法方式不无关系。因此,应当由有权机关在适当的时候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细化宽恕制度的具体适用规则。在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宽恕制度的具体设计方面,笔者认为,第一,创设程序规范以增强宽恕制度的可操作性。第二,细化违法者申请宽恕的实质条件以增强宽恕制度的确定性。第三,根据违法者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即区分主谋与胁从、首告与后发以及初犯与再犯。第四,明确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保密义务,确保宽恕申请人不会因为告密事发而面临风险。第五,加强执法协调与开展国际合作,反垄断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自身作用协调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工作;同时,我国应当积极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开展合作以减少执法管辖的冲突和摩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