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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言语交际中如何使用恰当的语言是言语交际学、语用学和修辞学研究的核心课题。英国哲学家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首次将言语行为分为言内行为、言外行为和言后行为。在奥斯汀的基础上,美国哲学家塞尔提出了他的五种言外行为:指令类、宣告类、承诺类、断言类和表达类。语言学家利奇把施事行为分为:竞争行为、和谐行为、合作行为和冲突行为等。在此分类基础上,我们将言行为大致分为非冲突类和冲突类。语用学研究者提出了若干语用原则,主要有格赖斯的“合作原则”、利奇的“礼貌原则”、斯波伯和威尔逊的“关联原则”,钱冠连的“目的—意图原则”以及李瑞华和索振羽的“得体原则”。但这些语用原则只能解释或部分解释非冲突类言语交际。因此,我们从言语交际学、语用学和修辞学的角度提出了能解释各种类型言语交际的“恰当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