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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典阶层犯罪论体系构建以来,刑法理论界对包括犯罪故意、犯罪过失和犯罪目的等在内的主观要素的定位问题充满了争议。众所周知,不法与责任的区分是德日刑法理论发展数百年来取得的最重要成果之一,维护不法与责任的区分已经成为刑法学界的共识。毋庸置疑,此种不法与责任的区分不应当仅仅是形式上的区分,而且也应当是实质上的区分。只要承认这一点,不法阶层和责任阶层所表征出来的行为可罚性根据便是不可以相同的。这是因为,如果不法阶层和责任阶层所表征出来的行为可罚性根据是相同的,此种不法与责任的区分仅仅是形式上的、名称上的区分,而在实质上则没有任何区别。既然不法阶层和责任阶层所表征出来的行为可罚性根据是不可以相同的,那么,主观要素在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的位置则取决于其所表征出来的行为可罚性根据:如果某一主观要素所表征出来的行为可罚性根据和构成阶层所表征出来的行为可罚性根据相同,则应当将该主观要素放置于构成要件阶层;如果某一主观要素所表征出来的行为可罚性根据和责任阶层所表征出来的行为可罚性根据相同,则应当将该主观要素放置于责任阶层。行为的可罚性根据是刑罚正当化根据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刑罚正当化根据则是相互冲突的刑事政策目标设定之间以及相互冲突的刑法目的之间的平衡点。因此,以行为的可罚性根据为指导来解决主观要素的定位问题,实际上等同于以刑事政策的目标设定和刑法的目的为指导来解决主观要素的定位问题。主观要素的定位问题解决后,阶层犯罪论体系乃至整个刑法体系便已经成型了。由于此种刑法体系是以刑事政策的目标设定和刑法的目的为指导、以解决主观要素的定位问题为切入点而构建起来的,故而实际上属于功能主义的刑法体系。本文包括绪论、第一章、第二章和第三章四个部分。绪论主要介绍了关于主观要素在阶层犯罪论体系中定位的研究现状和构建功能主义刑法体系的研究现状,并说明了主观要素的定位和功能主义刑法体系的构建两者之间的联系。第一章主要从我国现行的有关规定出发,归纳出刑事政策的目标设定和刑法的目的。第一节说明刑事政策的目标设定之间、刑法的目的之间是相互对立的,其平衡点在于刑法典本身和刑罚正当化的根据。第二节说明刑罚正当化的根据由行为的可罚性根据和行为的从宽处罚根据组成。第三节说明行为的可罚性根据在于报应的正当性、特殊预防的有效可能性和特殊预防的必要性,并且得出“任何犯罪都具有可罚性”这一结论。第二章前言说明基于犯罪与刑罚之间的紧密联系,犯罪论体系的构建应当以行为的可罚性根据为指导。第一节暂先抛开有争议的主观要素,探讨各个构成要件要素所表征出来的行为可罚性根据,得出“构成要件阶层的表征对象是行为的法益侵犯性”这一结论。第二节同样暂先抛开有争议的主观要素,研究各个责任要素所表征出来的行为可罚性根据,得出“责任阶层的表征对象是行为人特殊预防的有效可能性和特殊预防的必要性”这一结论。第三节研究犯罪故意、犯罪过失和犯罪目的所分别表征的内容,得出“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的表征对象是行为人特殊预防的有效可能性和特殊预防的必要性,故而应当将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放置于责任阶层;犯罪目的的表征对象是行为的法益侵犯性,故而应当将犯罪目的放置于构成要件阶层”的结论。第四节对相关诘问进行了简单的回应。第五节对与主观要素的定位问题密切相关的其他问题做了简单的分析。解决了主观要素的定位问题后,功能主义刑法体系便已经定型了。本文在第三章中主要探讨刑事政策进入到刑法体系内部的路径和防止刑法体系过度刑事政策化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