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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作为武装性质的国家暴力机关,担负着维护治安、惩治犯罪的重要职责和使命。为了充分发挥其职能,公安机关拥有武器和警械,同时,法律授予公安机关诸多职权及手段,如侦查、传唤、搜查、拘留、逮捕等。为防止公安机关滥用其所掌握的职权和手段,必须加强对其行使权力的有效检查、监督。我国公安机关建立与完善内部监督机制的重要标志,即警务督察制度的出现。它在加强公安机关各项工作、规范队伍正规化建设方面扮演着特殊的角色,己经逐步成为公安机关不可缺少的内部监管体系。随着社会的进步发展与社会矛盾的不断激化,公安机关工作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出现了一系列的不和谐因素和新情况,警务督察工作也相应地存在诸多这样那样的问题。为更好地依法保障公安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并加强对公安机关的监督,应尽快健全、完善警务督察制度。本文从警务督察制度的性质、特征着手,简单概括了警务督察的基本概念和内容,其与公安机关内部其他监督的关系,并介绍了我国公安机关警务督察的职责权限和工作模式,以及我国现行警务督察体制取得的工作实效。结合笔者从事警务督察工作的实践认识,深刻剖析了当前这一制度在体制层面、运行模式以及队伍自身存在的诸多问题,如组织体系设置不尽合理、职责权限设置不太科学、双重领导削弱职能作用、内部执法、执纪监督职责交叉以及督察队伍存在素质参差不齐、督察深度不够等等。在此基础之上,借鉴美国、英国、法国以及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警务监督管理好的经验做法,重点探讨我国如何改革警务监督体制,加强内外监督有机结合,规范警务督察工作机制,以网上督察为突破点,加强执法监督,维护民警合法权益,完善相关立法,明确细化实施现场处置权等的工作流程与规范,完善督察管辖权关于级别管辖、地域管辖规定,赋予督察机构针对一定执法行为享有的直接纠错权,建立垂直管理与县级督察派驻制相结合的组织体系和权责分明的督察责任体系,增加督察人员关于回避制度的规定,确保我国警务督察制度各项职能作用的充分、有效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