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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计算机的普及,数据库几乎无处不在。许多数据库中包含了个人信息,这些个人信息存在被泄漏的威胁。为保护个人数据,应当限制数据的自由流动,但信息社会又要求信息流动。如何平衡数据库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和公共利益是各国在个人信息立法之时面临的主要问题。但在本文正是围绕该问题展开论述。欧盟和美国的立法许多方面体现了共同的原则,这些原则是平衡个人和公共利益的最基本的制度。然而,不同的历史传统和法律体系下,欧盟和美国在该问题上有着自己的立法模式。欧盟采取的是综合立法模式,其数据保护的基本法律适用于所有领域,而美国则采取了特别立法模式,针对公共部门的政府记录、私营部门的信用、医疗等数据建立了较为复杂的立法体系,同时,对网络中的个人数据,采取的是自律的做法,而没有进行强制性立法。与此同时,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也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虽然他们主要借鉴欧盟的立法,但却又有其自身特点可被我国借鉴。在第一章中,本文阐述了一些基本概念,例如,数据库,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公共利益等,以便后文进行展开讨论。第二章则通过介绍国际上两个主要的个人数据立法体系,分析两种不同立法模式,并对数据的国际传输规则进行探讨。在平衡个人数据保护和公共利益中,应对公领域和私领域应加以区分对待,因为公领域中的个人信息的处理是为了国家和社会利益而为之,是为了履行政府职能,而在私领域则与之相对的则是信息的自由流动和更加便捷的商业运作。因而,本文在第三和第四章中分别从公领域和私领域两个角度对国际上平衡数据库中个人信息的保护和公共利益的立法和实践进行了分析比较。虽然私领域中对个人数据的保护涉及到公共利益问题,但相对而言,政府部门对个人信息的处理与公共利益更密切相关。由于相关立法主要规定了数据处理者的义务,因而本文着重分析了欧盟和美国在政府数据处理中的例外规定,以发现其平衡各种利益时采取的原则。第五章是对我国现有立法的归纳以及对我国应当采取的立法模式以及在政府信息公开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中的一些问题的探讨。我国虽然应当借鉴欧盟的综合立法模式,但是,也需要对专门领域进行专门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