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追诉权救济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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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主社会里,诉权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尽管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但是在公诉案件中,追诉权主要由国家公诉机关行使,被害人不享有完全的追诉权,而国家检察机关和被害人作为行使追诉权的两类不同主体,其所代表的利益内容是不完全相同的。目前刑事诉讼法的救济程序功能严重不足,使得国家公诉机关和被害人之间的矛盾显现出来,这时需要相应的救济程序加以协调。另外,由于提高诉讼效率的需要,加强公诉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也是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一种趋势,但自由裁量权也需要监督和规制,否则便会导致权力的滥用。被害人追诉权救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解决公诉自由裁量权增强和权利监督之间的矛盾。本文围绕以上两对矛盾展开,就诉权、被害人追诉权和被害人追诉权救济制度等问题进行了一般的论述,在此基础上,对被害人刑事追诉权的救济进行比较研究。着重考察了英美法系的和大陆法系的几个有代表性的国家。其中德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起诉程序,日本的准起诉程序,以及法国关于被害人发动公诉程序的制度对于我国的刑事诉讼立法有借鉴意义。通过比较分析,以被害人对于刑事诉讼中国家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一审判决作出未生效之前和判决已生效三个不同阶段司法机关作出的决定或裁判的异议进行分析,在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基础上,提出了被害人追诉权救济的具体制度方案。同时指出,救济本身也是一种权利,权利的行使不能毫无限制,必须有一定的条件为前提,并且按照法定的程序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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