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的民主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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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的本质是一种权利而非权力。民主不是孤立的,它与权力永远紧密相连,有权力的地方一定就有民主的主张或民主思想的渗透。权力的永恒发展方向是把权力从某个人或某些人的手中合理地分配到所有人民或公民或“人”的身上,使得权力的行使更加附合所有“人”的决意和心愿,然后让人更好地去发展、解放。当从古希腊、古雅典的“直接民主”到近代资产阶级的代议民主,又从资产阶级的代议民主又发展到现代自由民主、法治民主,民主的内涵和外延在不断地变化,但把民主的基因完全地适用于刑事审判的整个过程却是远远不及。司法是因民而立、为民而立,“民”对司法的依赖立足于司法真正为民,而不是国家统治的工具。当刑事审判的过程中充斥了不满、不公、不义,甚或权力横行而少有理性,那么很难说司法的根基是牢固的,司法的合理性就值得怀疑,尤其在现代的社会中。但由于对民主含义的模糊界定使得我们对刑事审判中的民主设置更是知之甚少,甚至是狭隘的理解。认为刑事审判的民主就是陪审制或参审制,刑事审判的民主仅含有被告人的沉默权的行使或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等等,意义极为片面和粗漏,有时略有论述也是就事论事,蜻蜓点水,使得对民主的理解更是雾里看花。本论文共分两部分,引言和四章主体内容。引言基于全球各国都在积极进行司法改革的背景下,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各国的刑事司法民主的范式分析,以及对于我国的司法为民的形式化、表面化的解读,初步提出世界各国相互借鉴、吸收对方的刑事审判民主设置的必要性的论题。第一章在对与刑事审判民主有关的概念的分析的基础上,得出笔者所理解认读的民主的本真含义,即民主也就是自主,即主体参加社会活动所享有的决定权,从而推演出刑事审判民主的实质内容;然后对刑事审判的东西方民主历史进行追探,以便说明对刑事审判民主的研讨并非空穴来风,更非捕风捉影,有其深厚的历史根基,是人类的永恒追求;刑事审判民主性的研究并不是对当代刮起的“民主风”的简单回应,民主对刑事审判的权威与公正有其独特的功能在作支撑。第二章从刑事审判的各种主体中挖掘民主的基因。法官的遴选、检察官的设置、律师的地位、被害人的介入与补偿以及被告人的人权保障,通过两大法系各国与我国比较中寻求走得更民主的主体产生构造,能看到我国的主体理论的缺陷与不足。第三章从辩论的平等与自由、举证责任的公平合理分配到审判过程的当事人主导性以及刑事审判的公开性四个过程角度来对刑事审判的民主性展开论述,同样各国刑事审判制度孰优孰劣的甄别足可看到我国刑事审判民主之差距。第四章,主体的民主,过程的民主未必催生民主的判决结论,判决书的制作者的科学理性安排不容忽视,而我国对此的不足就显得权力太过扩张而民主萎缩。至于判决书的说理性以及不同意见的入判更是步人尘后,还需更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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